,而糸亦尚未形成也。《山篇》云:「布於未形,其已成。」《山篇》亦云:「於未形,而守事已成。」此同。郭失之。
〔三一〕郭沫若云:「上『人』字『仁』,下句『』字文。人物生之要素,故求之以仁,而重之。」元材案:此非是。以人求人人重者,直接籍求於人,可不可之在人手中,是人反主,而政府乃客矣。《山至篇》所「天子以客行令以出,故失其」者也。即《山篇》「守其」、《山篇》「以行」及《揆度篇》「人君以制之」之,此指重之而言。即用重之以籍求之於物,可有,可富,物之利百倍於上,人不yù,而亦以避之矣。
〔三二〕郭沫若云:「『而一』就求人言,如一,利不可量。『』者如《山篇》北郭之名『』之。『而十』就求物言,生繁,多方也。」元材案:此亦非。一,一也,即「高下不」之意。言物以化宜,若一致,皆高下之分,利可,故曰「而一」也。反之,若物,各地不同,甚至於有十倍之差,可以中得百倍之利。此於上文所西相被之例,即可知之,故曰「而十有百」也。
〔三三〕博云:「,屈也。」何如璋云:「『』作『倦』,『外不倦』,是能通其也。」佩同。郭沫若云:「得之。『外不』,即外均,不破字。」元材案:《玉篇》:「,不伸也。」此言善者,最重要之措施,即在能以令之徐疾,物行cāo,使其一高一下,不得常固。然後之,即之,所yù,若取之左右逢其源,外皆可舒展自如,永束手束之患矣。此王霸之君之所以必求之於物之始,四之高下,令之徐疾,而不求於人也。《蓄篇》云:「故不求於民而籍於令也。」此同。
〔三四〕王念云:「『身』上有『』字。上文『身咎』,即其。」云:「『始』二字互倒。『守物之始,身不竭』,四字句。」元材案:篇首本言「王之守始」,此以「守物之始」作,正合首尾相章法。以王是。此言源泉、鬼神亦各有竭歇止之,惟能守物之始,可以生生不已,天地同其久。《山至篇》所「有始,四起。人理之以徐疾,守之以塞,之以重,行之以仁,故天壤同」者,凡皆力所重之所利益之,非其他常事物所可比而已。
〔三五〕元材案:源,根源。究,究竟。源究即《易.》「原始要」之意,《疏》:「言《易》之原其事之初始。《乾初九》『勿用』,是原始也。又要其事之末。若《上九》『亢有悔』,是要也。」原始要,即「求之始」之矣。
管子重十七──重戊
元材案:本篇亦,《揆度》及《重甲》、《乙》、《丁》等篇相同。惟本篇言古史不《揆度》及《准》所言大,而且《管子.封篇》及其他古籍所言亦不一致。《封篇》言伏羲、神、炎帝、帝,而不及燧人。《俗通》引《
含文嘉》列燧人於神之前,《尚大》列燧人於伏羲之前。《疏》引《六》及《易.注》亦均以燧人在伏羲之前。《
白虎通》言三皇有。一:「三皇者何也?伏羲、神、燧人也。」又一:「或曰伏羲、神、祝融也。」本篇所言三皇,《白虎通》第一正合。此是西晚出之,故本篇著者《
白虎通》皆得用之也。
提要:全文共分七段。第一段三皇五帝各有其重之策,今以弱。第三段其三不,《丁篇》重,是一事,不一定有抄。其二、四、五、六、七等五段,皆是用所重之以征服之之具例。
桓公於管子曰:「重安施〔一〕?」
管子曰:「自理〔二〕以,未有不以重而能成其王者也。」
公曰:「何?」
管子曰:「作〔三〕,造六?〔四〕以迎,作九九之〔五〕以合天道,而天下化之。神作,五淇山之〔六〕,九州之民乃知食,而天下化之。帝作〔七〕,燧生火,以熟臊〔八〕,民食之,●之病〔九〕,而天下化之。帝之王,童山竭〔一0〕。有虞之王,曾,群害以民利〔一一〕,封土社,置木〔一二〕,始民知也〔一三〕。是其〔一四〕,民不服〔一五〕,而天下化之。夏人之王,外二十?,〔一六〕十七湛〔一七〕,疏三江,五湖,道四〔一八〕之水,以商九州之高〔一九〕,以治九〔二0〕,民乃知城郭室屋之,而天下化之。殷人之王,立帛牢〔二一〕,服牛以民利,而天下化之。周人之王,循六●〔二二〕,合,而天下化之。」
公曰:「然世之王者何行而可?」
管子曰:「用而勿俱也〔二三〕。」
公曰:「何?」
管子曰:「帝王之道〔二四〕矣,不可加也。公其行而已矣。」
公曰:「其行奈何?」
管子曰:「天子幼弱,侯亢,聘享不上。公其弱,率侯以起周室之祀〔二五〕。」
公曰:「善。」
〔一〕元材案:安,何也。施,施行。下文云:「然世之王者何行而可?」「安施」即「何行」也。
〔二〕元材案:理在下。《.重篇》御史云:「
夫理之道,除豪,然後百姓均平,各安其宇。」理即治。即伏羲。
〔三〕元材案:作即《易.》「包氏,神氏作」之作,起也。下同。
〔四〕洪楫云:「『?』作『●』。『●』,古文『法』字。」述祖云:「『?』作『●』,古『法』字,亦通『政』。《大戴.盛德篇》有『六政』,疑即『六●』。」俞正燮云:「下有『
九九之』,『?』,『』字也。」何如璋云:「按八卦始於。六?者六,即雨晦明也,故云『以迎』。造者作推之器以之。《子?逍》『乘天地之正而御六之』,即此也。法日月而作《易》,天象以造,演九九以作,天道明焉,人文焉。」佩云:「明十行注本此『六?』作『
大』,『大』乃『八卦』二字之。周『循六●』,乃『六爻』之。」元材案:此二字有,各家解者甚多,然皆猜之,不可信。仍以疑是。
〔五〕元材案:九九,算法名。《.梅福》云:「臣桓之,有以九九者。桓公不逆,yù以致大也。」古注云:「九九算,若今九章五曹之。」
〔六〕元材案:淇山,未。《路史.炎帝.注》引此,「」作「」,『』下有『於』字。
〔七〕佩云:「『帝作』作『燧人作』,涉下『帝之王』而。句容立《白虎通疏》亦以管遂人帝。」元材案:是也。《路史後》三注引此文曰:「此正言炎燧改火事,字帝。下乃言『帝之王,童山竭』云云,可。」
〔八〕元材案:臊,《荀子.富篇》:「然後菜百疏以量。」注云:「,辛菜也。」又《哀公篇》:「志不在於食。」注云:「,薤之也。」《文》:「臊,豕膏臭也。」《正》:「大膏也。」又凡ròu之腥者皆曰臊。《史.世家》:「犯ròu腥臊何足食?」此兼蔬菜及ròu食二者而言。《路史》引作「
腥臊」者非。
〔九〕星衍云:「《北堂》一百四十二、《太平御》七十九引,『●』作『●』。《集》:『胃,古文作●。』」戴望云:「《路史.注》引作『腥●之疾』。」佩云:「『●』作『胃』。《文》:『,草木多益。』引申之,凡物之多益皆曰。《文》曰:『滋,益也。』『』,『滋』省,典『滋』多作『』。《氏春秋.重己篇》:『味珍胃充,胃充中太鞔,中太鞔而不。以此生不得也。』『胃充』,即此『胃之疾』也。」一多云:「『』『』,字之也。《雅.》:『胃之。』《篇》引《通俗文》:『有角曰,角曰肚。一曰胃之厚ròu。』《字》:『,肚也。』《象名》:『,胃厚。』胃之病,即胃疾耳。」元材案:「?」作「
」。?二字出而不同。《文.部》云:「?,草木多益也。,省。」《玄部》云:「,黑也。二玄。《春秋》曰:『何故使吾水。』」朱《通定》以「?」部,以「」坤部,二字不得假借。此字乃黑之「」,非草木多益之「?」。引《春秋》,《左襄八年》,本亦作「?」,孔本加水旁作「滋」。然杜解云:「滋,也。」《玉篇?玄部》云:「,也,黑也。」明文本作「」,引必不。《管子?禁藏篇》云:「所以去?dú也。」「?」亦「」之。黑,又,「dú」相,故「dú」二字文。尹注「滋之dú」,以「」「」矣。然所「●之病」,乃指食物中dú而言甚明。以上各皆失之。
〔一0〕元材案:《揆度篇》及《准篇》均言「帝之王逃其爪牙」,又《准篇》言「有虞之王枯童山」,此以「童山竭」之帝者不同。
〔一一〕元材案:《揆度篇》以「山林,破增,焚沛,逐禽,以益人」帝事,《准篇》以「增,焚沛,不益民之利」夏后事,此以「曾,群害以民利」有虞事者亦皆不同。曾即增,解已《揆度篇》。
〔一二〕元材案:社,土地神主也。《白虎通》云:「人非土不立。封土立社,示有土也。」,里,解已《重丁篇》。
〔一三〕汝云:「『始民知也』,『始民』互倒。」
〔一四〕元材案:「是其」,「其」「之」也。
〔一五〕汝云:「『民不服』,『』『』。」元材案:,怨恨。,凶。不必改字。
〔一六〕元材案:外即《孟子?滕文公篇》「禹八年於外」之外。,也。?,《偶》云:「同。《文》『,水也。』」
〔一七〕博云:『』作『渫』,通也。」何如璋云:「『
』作『渫』。《荀子?成相》:『北九河,通十二渚,疏三江。』《?攻》:『若燕、秦、、山居,能五湖九江越十七而有哉。』『湛』或是『』之,又疑『渚』之。」章炳麟云:「『』借『渫』。《易井?九三》『井渫』,向注:『浚治去泥也。』『湛』者,《文?注》引《篇》云:『
湛,水不流也。』」元材案:章氏是也。《氏春秋?慎人篇》云:「禹周於天下以求者,事利黔首,水潦山之湛壅塞可通者禹之。」又《文?海》「百川渫」注引《周》云:「禹渫十七川,大利天下。」然渫十七湛者,禹除去其湛壅塞者而通之,凡十有七也。
〔一八〕佩云:「『四』作『四』。」元材案:即《子?秋水篇》「流之大」之,司彪云:「,通也。」今州曰某某。道四之水,四通之水而入之於河海也。
〔一九〕戴望云:「朱本『商』作『』。,『商』作『
奠』,皆字之。」俞樾云:「『商』『障』。古音商章近。《尚?誓篇》『我商女』,《文》曰『商,徐邈音章』是也。障章,故得以商之。《氏春秋?勿躬篇》『臣不如弦章』,《非子?外》作『弦商』。然以商障,以商章矣。」佩云:「《文》:『商,外知也。』《雅?》:『商,度也。』商度九州之高以其就下之xìng。朱本作,非。」郭沫若云:「依古本、本及朱本『●』作『』推之,原本作『●』。●者,厚也,大也。作用,使之厚大。」元材案:戴、俞、郭皆非,是也。《史?夏本》:「禹左,右矩,四,以九州,通九道,陂九,度九山。」《河渠》亦有「以九州,……通九道,陂九,度九山」。《集解》云:「言於地所宜,商而度之,以制。」又古注《?洫志》云:「言通九州之道,及障遏其,商度其山也。」然「商九州之高」,即「商度九州之山」之意矣。
〔二0〕元材案:九者,《周?夏官?方氏》,州曰具,州曰,豫州曰圃田,青州曰孟,州曰泰?,雍州曰弦蒲,幽州曰,冀州曰舒,并州曰昭祁。此外《氏春秋?有始》及《淮南?地形篇》亦有於「九」之,而其名《周》又各有不同。《文》及《?地理志》《周》,《雅?地》作十。
〔二一〕王念云:「『帛』『』,字之也。以,牢以牛,故曰『立牢,服牛』。」何如璋云:「《准篇》『殷人之王,侯牛之牢,不利其器』,此文。足徵不明,言古事者各所,家而不同也。」佩云:「王非也。《公羊桓公八年》注:『牛羊豕凡三牲曰太牢,羊豕凡二牲曰少牢。』此言帛牢,他言牲耳。《周?肆》:『立大祀用玉帛牲,立次祀用牲,立小祀用牲。』立帛牢,立祭祀之,殷人尚鬼也。服牛,乘殷之也。立帛牢以民利,《左氏》季梁所『上思利民,先成民而後致力於神』是也。服牛以民利,《易》所『服牛乘引重致以利天下』是也。殷制最善,故管氏之。孔子之殷。若如王,殷人但立之,牛之牢,以王天下之基,不亦戾於理乎?」元材案:何、非,此仍以王是。《准篇》云:「殷人之王,侯牛之牢,不利其器。」又曰:「侯牛之牢,不利其器者,固yín器而一民心者也。」即皆言牛之牢,而不言所「牲」。殷代中古代史上畜牧之代,而《山海》所,服牛乘又皆殷人祖先之所明,牛乃日社之主要。著者固主家者,故殷代不以立牢之分之侯。此即所「之利器不可以示人」之意。惟本文所述各代之措施,《准篇》不相同。《准篇》所述,只帝、虞、夏、商、周五家,本文於五家之外,又增加、神、燧人三家,合八家。此其一。《准篇》「枯童山」有虞事,「增」夏后事。本文以前者之帝,後者之有虞。此其二。《准篇》言「增,不益民之利」,又言「殷人之王,侯牛之牢,不利其器」,本文言「
曾,立牢,服牛,皆所以民利」。此其三。《准篇》言「周人之王,官能以物」,全在人事上立。本文言「周人之王,循六●,合」,所重乃在。此其四。然者表面上似互相矛盾,上相反相成,各有。《准篇》所注重者在「
塞民之,隘其利途」,使利於君,而富商蓄所乘。本文所注重者,在去民之害,使人民皆能事生,民足而君亦可而不。即以立牢一事之,《准篇》只是不侯有牛之牢耳,未言殷王亦不能自立之也。然本文之立牢,服牛,乃殷王自立之,《准篇》之不侯立之者,非一事之方面耶?
〔二二〕元材案:「六●」二字亦未。
〔二三〕元材案:「用」,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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