府於此,事先守之以,使民所需要之耒耜械器食,皆取於政府,以免富商蓄所乘,民事,而失利矣。《揆度篇》云:「其在者守之春秋。」此同。
管子於桓公曰:「敢方于〔一〕何里?」
桓公曰:「方五百里。」
管子曰:「壅城之地〔二〕,其於三分之一,非之所生也。●、夏,其於四分之一也〔三〕。朝夕外之,所地者五分之一,非之所生也〔四〕。然吾非食之主〔五〕耶?」
桓公遽然〔六〕起曰:「然之奈何?」
管子曰:「之以言,〔七〕之以,可以基〔八〕。且君籍而,人cāo趣。君籍而,人cāo固〔九〕。君言cāo〔一0〕,左右之流君因之〔一一〕。」
「物之始吾已之矣。物之吾已之矣。物之吾已之矣。」〔一二〕
管子曰:「城之,也。城之,也〔一三〕。三君二重臣定社稷者,吾此皆以狐突之地封者也。故山地者山也,水地者也,薪之所生者斥也〔一四〕。」
公曰:「食之主及吾地〔一五〕亦有道乎?」
管子曰:「守其三原〔一六〕。」
公曰:「何三原?」
管子曰:「君守布籍於麻,十倍其,布五十倍其,此也〔一七〕。君以籍籍於糸。未系,籍系,再十倍其。如此,云五之籍〔一八〕。是故籍於布之系,籍於之山,籍於六畜之〔一九〕。籍於物之始而善御以言〔二0〕。」
公曰:「善。」
管子曰:「以一籍臣右守布而右麻籍四十倍其,衍布五十倍其〔二一〕。公以重布侯,如此而有二十之故〔二二〕。是故於制畜者物於四之〔二三〕。善者守其之〔二四〕,之以高下,注之以徐疾〔二五〕,一可以百〔二六〕。未籍求於民,而使用若河海〔二七〕,有始〔二八〕。此守物而御天下也。」
公曰:「然可以有乎?可以富乎〔二九〕?」
管子曰:「物之生未有刑,而王霸立其功焉〔三0〕。是故以人求人,人重矣。以求物,物重矣〔三一〕。」
公曰:「此若言何也?」
管子曰:「而一,而十有百〔三二〕。然吾以徐疾御之,若左之授右,若右之授左,是以外不,身咎。王霸之不求於人而求之始,四之高下,令之徐疾而已矣〔三三〕。源泉有竭,鬼神有歇。守物之始,身不竭〔三四〕。此源究〔三五〕。」
〔一〕博云:「『于』字衍。」丁士涵云:「『于』即『方』字之而衍者。」于省吾云:「案丁非是。『于』作『宇』,『方于』即『方宇』。《左氏昭四年》『失其守宇』,注:『四方曰宇』是也。」郭沫若云:「『方于』『方』。《易.卦》『坤大』,《淮南.原道》『以地』,宋玉《大言》『方地,天』。《史.三王世家》『御史奏地』,《索》:『天地有覆之德,故天,地。』天地方,故地即『方』。重篇乃人所作,特言『方于』,以示其高古耳。」元材案:于是也。惟「方于」二字互倒。孔《正》:「于屋宇,于四垂宇。」此桓公是之宇共方多少里,故下文答云「方五百里」,不再以「方于」二字言,可。
〔二〕元材案:指平。雍即《周.秋官.司寇》「雍氏」之雍,《注》:「防止水者也。」《文》:「雍,於勇反。」《
史.秦》燕王曰:「吾有清河可以固,城防足以塞。」《集解》徐曰:「北有防。又有城,至海。」《正》:「城西在州平界。」《水.水注》云:「水自邑,又北平城西。」京相曰:「平地,在北故城西南十里。南有城,至海,西至。河道所由名防,去平三里。侯防,即此也。」然雍城,即指平之防沿河而泰山所之城防而言。《泰山》「
太山西有城,河,太山一千里至琅邪入海。」所土地甚多,故曰「其於三分之一」也。
〔三〕洪楫云:「《山至篇》:『夏以北至於海,禽牛羊之地也。』此『●』字本『海』二字并作一字。」王念云:「洪是也。俗『』字作『?』,因而『●』。加『?』『●』矣。」丁士涵云:「『四分之一也』,『也』字上亦有『非之所生』五字,上下文一例。」元材案:皆是。夏,解已《山篇》。
〔四〕安井衡云:「『朝夕』『潮汐』。『外之』,其外也。」元材案:此是也。即《楚》「霓旌之翳」之,遮之意。除雍城地三分之一,海夏地四分之一外,此包其外之潮汐所遮者又居地五分之一也。此三地者皆不能生五。下文所「山地者山,水地者,薪之所生者斥也」,即承此而言。
〔五〕俞樾云:「『吾』字乃『君』字之。管子桓公食之主,故桓公遽然起曰『然之奈何』也。」戴望同。
〔六〕元材案:遽然,惶之貌。
〔七〕元材案:即《.邶.谷》「有有」之,《注》:「,怒也。」言指令言,之以,即《重甲篇》「朝令一怒」之意。何如璋「作●」,李哲明「」,一多「yín之」,郭沫若「乃字之」者皆非。
〔八〕元材案:基者,立之基也。《管子.四篇》云:「
惟人知四。不知四,乃失之基。」《左昭十三年》:「仲尼子於是行也,足以基矣。」《.非鞅篇》文云:「善者建周而不疲(拔),善基者致高而不蹶。伊尹以舜之道殷基,子位,百代不。商鞅以重刑峭法秦基,故二世而。」又《重篇》文云:「者之基也。」此同。
〔九〕元材案:「而」即。《荀子.王霸篇》云:「若夫一相以兼率之,使臣下百吏莫不宿道向方而。」注云:「臣下皆以宿道向方,不敢也。」是也。此言「籍而」、「籍而」者,以,也。趣,家旨趣,言家。《史.酷吏》:「上曰:『吾所,人先知之,益居其物。是有以吾告之者。』」所「吾所」,所「吾」,即「趣」之也。「人先知之,益居其物」,「人cāo趣」之也。人指地主言。固解已《山篇》。此政府如以籍取五,人民之者亦所有之或物以地主行jiāo易,如此而物,而人民之司命,家之根本,乃全地主所把持,而政府有事焉。所「人cāo固」,即此意也。
〔一0〕王引之云:「『cāo』作『』,『』即『言』,古人自有耳。《重甲篇》云:『言,民可得而。』是其。」郭沫若云:「『cāo』,『藻』字之。因藻或作,故cāo。《重甲篇》之『言』,又由『cāo』『』耳。王氏『』而改『cāo』,得其反。」元材案:cāo可以互用,亦「制上下之用」、「利上下之用」,「利」「制」互用;「用於其重」、「各用於其重」、「度用於其重」,「」「各」「度」互用,乃本各篇常之例。何必彼改此耶?言cāo,即施令之意,解已《揆度篇》。
〔一一〕元材案:「左右之流君因之」者,即《山篇》所「
置四限,高下令之徐疾,屏物,守之以」及《揆度篇》「守四方之高下」之意。如能籍於令,而不求於人,左右四方皆在政府掌握之中,所逃於天地之也。《山至篇》所「守重流」,亦即此意。
〔一二〕尹桐云:「此均桓公。」元材案:尹是也。其上有「桓公曰」三字。者,知也,三者吾皆已知之也。下文「管子曰」云云,乃再答桓公之。管子之意,以不但地非之所生者太多,故食之君,不可不注意之,尚有「削壤」之事亦一大。如此前後文方可一。若如今本,下文「管子曰」三字重出矣。
〔一三〕元材案:城即城,解已上。城西,在其南,在其北,故曰城之,城之也。《史.殖》云:「泰山之,其。」此正同。因城在泰山北,山南曰,山北曰,故曰云云也。
〔一四〕汝云:「此作『三君二』句,『重臣定社稷者吾』句。『吾』『五』。」佩云:「『三君二重臣』,三曹沫三,君子般公,二重臣叔牙、父。『定社稷者吾』使高子南之甲立僖公而城。」元材案:此句有,不可解。「孤突」宋本作「狐突」。《木》云:「海之,突孤。」所孤突之地者乃孤立突出之地,如之突孤於海面者然。《.地篇》所「斗辟之」者是也。仍以作「孤突」合。此毗,不生事,人三於,但亦折兵,果割地以和,如《左》所云「人我汶之田」者,是直吾以地封之人等也。如此,每有,以吾地封之人,所存者仍只是原有雍城等非五之所生之地,非所「山地者山,水地者,薪之所生者斥」耶?又案此所上文不是一事。上文以地「非之所生」者太多,故以「食之君」主。此以壤削主,故下文桓公即以「食之主及吾地亦有道乎」合提出也。
〔一五〕丁士涵云:「『及』乃『反』字。」元材案:此分承上文二事而言,故曰「食之主及吾地」。丁失之。
〔一六〕元材案:「原」即《史.殖》「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,原大,原小,上富,下富家」之原。原者源也,亦始也。三原者指下文「」、「山」、「」三者而言。
〔一七〕元材案:「十倍其」上「麻」字。政府如yù守布疋,必先守麻作起。守麻之初,假其十倍,麻成布之後可得五十倍之利。「此也」者,即「此乃一定之理」之意。
〔一八〕元材案:即物,解已《巨()乘篇》。系作糸。《文》:「糸,也。」「云五之籍」,云:「『
云』疑作『去』。」其是也。此依守布籍麻之例,政府守物,亦必先守作起。若能更早在未成之前即始行,如《重甲篇》所「取君之游而邑里布之,春桑且至,以其口食曲之」者,「之籍去分而」,及其成物,亦不得再十倍之利。布物之利既皆提高,政府之收入,已足一切用之支,五之籍,便保留之必要,所「不加而用」,然非五之所生,亦非致命之矣。
〔一九〕元材案:通遂,郊外地也。《.》「有序」,《
注》:「遂。《周》『二千五百家遂』。遂在郊之外。」此言yù籍於布(包括物在,下同),先其(包括麻在,下同);yù籍於,先之於山;yù籍於六畜,先之於。布之所出,山桑之所出。籍,可以去五之籍,故又相於之所出。六畜之所出。此如《揆度篇》所「人君cāo本,民不得cāo末。人君cāo始,民不得cāo卒」。下文所「物之生未有形,而王霸立其功」者,此之也。
〔二0〕元材案:言,令也。善御以言,即《重甲篇》「其令」之意。其令,事至而不妄。事至而不妄,可以立天下王矣。
〔二一〕丁士涵云:「『以一籍五』云云,『以一籍五』句,『臣』乃『五』字。『君守布』句,『右』乃『君』字。上文云『君守布』,是其。『而后籍麻』句。『麻十倍其』句。『布五十倍其』句。今本『籍麻』二字乙,又『麻』字,衍『
四』字。『』字宋本作『衍』,『衍』字校孱入。上文云:『
君守布籍於麻,麻十倍其,布五十倍其。』是其。」元材案:如丁氏,「君守布,而后籍麻」,是守布在先,籍麻反在後矣,上文「君守布籍於麻」之程序不合。言之,即「守其三原」之原不合。「以一籍五」,文亦不乎?此句有,仍以疑宜。
〔二二〕丁士涵云:「『如此而有二十之故』,朱本『二十』作『
也』,『廿』字。『故』乃『』之。」汝云:「『二十之故』,言之日加二十倍也。」元材案:丁非,是也。以重布侯者,以重五十倍之布,去所侯物之。《重甲篇》所「伊尹以薄之游女工文纂,一得粟百于桀之」者也。「故」「古」字通,《.西域》古注「故也」是也。所得利,二十倍於之有收入也。《.食志》董仲舒云:「力役二十倍於古,田租口之利二十倍於古。」文法此同。
〔二三〕元材案:「是故於』云云共十八字,必有,不可解。
〔二四〕元材案:「守」,解已《地篇》。
〔二五〕王念云:「『』若『』。」安井衡同。元材案:《.力耕篇》大夫曰:「故善者,天下之下我高,天下之我重。以末易其本,以其。」即「之以高下」之。之以高下,言「使物一高一下,不得常固」也。注即《.洫志》「注填之水溉舄之地」之注,古注云:「注,引也。」《
重乙篇》即作「引之以徐疾」。
〔二六〕王念云:「『一可以百』,作『一可以十,十可以百』。《山篇》云:『徐疾之,重之,一可以十,十可以百。』是其。」何如璋云:「一可百,言重相因,而究其也。《山》:『一可十,十可百。』一者之始,十者之,百者之重。言一及百,十在其中,殆省文也。」元材案:各篇所用字,多不相同,不必《山篇》相比。王太拘。
〔二七〕元材案:「使用若河海」,即《重甲篇》「用若挹於河海」之意,言取之不,用之不竭。言其利之大也。
〔二八〕元材案:「有始」,「有」「又」同,解已《重乙篇》。
〔二九〕元材案:此就上「一可百」,更推一言之。
〔三0〕戴望云:「朱本『刑』作『形』。」何如璋云:「『刑』如『形』。物之生,其形未著,乃物之原也。能守其原,王霸之功立焉。」汝云:「『刑』『形』。」江瀚云:「『刑』『
形』同。」尹桐云:「『刑』,法也。」郭沫若云:「家均在『
刑』字上咀嚼,似於原未得其解。《重篇》所言乃事。『物之生』者物之生或物之。『生』乃『治生』之生,非生死之生。《史.殖》引白圭曰:『吾治生,生下本有字,《》。伊尹尚之,用兵,商鞅行法是也。故智不足,勇不足以,仁不足以取予,不能有守,yù吾,不告也。』又言『天下言治生者祖白圭』。知此,可知『物之生未有刑』之解。刑型,言治生之道通,本定型。定型,能通者能掌握之,故曰『而王霸立其功焉』。『伊尹尚之,用兵,商鞅行法』,用於治生富商蓄;用於治『王霸』。小大不同,其一。」元材案:何是也。此言物之初生,尚形象,正王霸立功之。如上文守布籍麻,籍糸,麻尚未形成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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