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『重』作『』。『有』句衍。『』涉上文『』字,『有』涉下文『有』字而衍。」郭沫若云:「『重』乃『』之假字,金文每以『童』『』。又『投』乃『疫』之字。《文》:『疫,人皆疾也。』《史.天官》:『氏天根,主疫。』此地兆疫或不,地天根之不也。」元材案:「地重」「重」,疑卜筮之事,其未。《管子.侈靡篇》有「地重人,敝而不足」之,然亦不可通。「重投之哉兆」下疑一句,「有」句互文。下文「有星」,宜下,「有星」互文。然嫌不可理解,疑可也。
〔三〕元材案:以察星宿判吉凶之根,起源甚古,而人尤盛行。《史.天官》:「天丈,()。其所之,不可事用兵。」《正》:「天者丈,,出西南方。其不三月,必有破君,伏死其辜。」《天官》又云:「三月生彗星,二丈,彗。」《正》:「天彗者一名星,本星,末彗。小者寸,或竟天。而光,假日之光,故夕指,晨西指。若日南北,皆日光而指。光芒所及。兵起。」流血,兵起而人血流也。《天官》又云:「秦始皇之,十五年,彗星四。久者八十日,者竟天。其後秦遂以兵六王,并中,外攘四夷,死人如麻。因以楚并起。三十年之,兵相藉,不可。」又云:「楚七叛逆,彗星丈。及兵起,遂伏尸流血其下。」又《淮南衡山王列》云:「先起,彗星出,丈。然尚流血千里。」《.天文志》於述上列事之後,又:「元帝初元五年四月,彗星出西北。」「
哀帝建平二年二月彗星出牛七十日。」并言事之後,皆有兵。此所言略同。星即天,即彗。
〔四〕元材案:服即《.舜典》「四罪而天下咸服」之服。疏:「天下皆服之。」仇,指人。「服天下之仇」,征服天下之仇。
〔五〕元材案:分,分野也,星宿所之域。《.地理志》云:「地,、危之分野也。」「於之分」,彗星在分野之出也。
〔六〕元材案:「世家」一,最早於《史》。其有二,一指《史》中侯王及功臣事之篇而言,《史》中有「世家」三十篇是也。一指累世仕宦之家而言,如《史.平》「
世家子弟」,《集解》:「如淳曰:『世世有秩家。』」是也。又《史.自序》云:「且余掌其官,明盛德不,功臣世家大夫之不述,先人所言,罪莫大焉。」然以「功臣世家」言,亦人通用矣。下文「功臣之家」凡三,「之」字皆「世」字之。
〔七〕王念云:「『收』『叔』,叔即菽字,下文。《重甲篇》亦云:『子大夫有五菽粟者勿敢左右。』是其。」安井衡同。元材案:此是也。「勿敢左右」,解已《山篇》。
〔八〕元材案:大事用兵。《左成十三年》:「之大事,在祀戎。」戎即兵也。
〔九〕元材案:「功臣之家」,「之」作「世」,上注。此承上文「以令功臣世家」句而言,下「人民百姓」四字承「令於中」句而言。
〔一0〕元材案:若璩《地.又》云:「『百姓』二。有指百官言者,《》『百姓』『黎民』,《.大》『百姓』『庶民』是也。有指小民言者,不必夏代,亦始自唐虞之,『百姓不,五品不』是也。又《周》富辰云:『百姓兆民』,《注》:『百姓,百官也。官有世功,受氏姓也。』」此「人民百姓」,「百姓」亦指「百官」而言。下文「百姓民」仿此。
〔一一〕元材案:「」上「五」字,上文可。
〔一二〕王念云:「『泉金』『帛布』。上文作『五菽粟布帛文采』,是其。」元材案:「泉金」二字又上文,指金及而言。此言所者除物外,尚有金也。不改字。
〔一三〕元材案:「」即《.微子篇》「人女」之,通。「其物」,所有物,之封建家也。
〔一四〕王念云:「『』『甾』,『甾』即『』字。星,天也。因星而物,故曰『此乘天而求民之道也』。」博、俞樾同。元材案:此是也。「求民」者,「」即《尚》「臣哉哉」之。《山篇》亦有「民四面皆●」之。「乘天以求民」,上文「乘天威而天下」,皆所「知者役使鬼神,而愚者信之」之例也。《重甲篇》有「藉於鬼神」之法,此同。
桓公曰:「大夫多并其而不出,腐朽五而不散〔一〕。」
管子曰:「以令召城〔二〕大夫而之〔三〕。」
桓公曰:「何哉?」
管子曰:「城大夫嬖被●,含〔四〕,鼓之,吹笙〔五〕,同姓不入〔六〕,伯叔父母近兄弟皆寒而不得衣,而不得食。子yù忠於寡人,能乎?故子毋寡人。其位,杜其而不出〔七〕。功臣之家〔八〕皆其藏,出其,以予其近兄弟。以未足,又收中之病孤老不能自食之萌,皆得〔九〕焉。故桓公推仁立,功臣之家兄弟相戚,〔一0〕骨ròu相,民。此之〔一一〕。」
〔一〕元材案:并屏同,藏也,解已《蓄篇》。腐朽五者,久藏必致腐。《史.平》云:「京之累百,朽而不可校。太之粟相因,充溢暴露於外,腐而不可食。」腐朽即腐之。
〔二〕元材案:城地名,解已《山至篇》。
〔三〕王念云:「『之』『之』。下文『其位,杜其』,是之之事也。今作『之』者,涉上文『以令』而。」佩云:「《.》:『水加,造室而罪耳。』劭曰:『室,罪之室。』《史.爰盎》『侯徵清室』,《》作『室』。『而之』之,即罪之。不必改字。」元材案:是也。《.高》七年,「令郎中有罪耐以上之。」劭云:「言耐罪已上皆先也。」《景》中六年:「
三不如法令者,皆上丞相御史之。」後二年:「其令二千石各修其。不事官耗者,丞相以,其罪。」《王莽》:「
敢有犯者,以名,其罪。」又云:「捕,其罪。」可「之」云者,即「其罪」之,乃、新代常制矣。
〔四〕元材案:「●」,「」之字,音隙。《五文字》:「
作●,。」《.周南》「」,朱:「精曰,曰。」「」朱本作「秫」。金廷桂云:「或本作秣,然《文》亦秣字。《策.策》:『而君有粒。』恐作『粒』。」今案:,《五音集》「音末」。《博雅》:「也。」言剩。《史.孟君》:「今君後蹈,而士不得短褐。妾粱ròu,而士不糟糠。」《平原君》:「君之後以百,婢妾被,粱ròu,而民褐衣不完,糟糠不。」意此略同。
〔五〕志忠云:「『笙』下『之』二字。《重己篇》有。』佩云:「按《己篇》云『吹之,金石之音』,此文不同,所未必是『之』字。太武。」姚永概云:「『
之音』二字。」元材案:「之」「之音」皆可通,未知孰是。
〔六〕博云:「『不入』疑作『之人』。」云:「
入,得也。《雅.》。」元材案:《重己篇》云:「天子祀於太宗,……同族者入原作人,。依王念校改。殊族者。」今此云「同姓不入」,城大夫宗族之情,在酒作,即同一族姓之人亦不得加也。氏非。
〔七〕何如璋云:「杜塞其不得出入也。《夏官.大司》『
犯令陵政杜之』,《史.商君列》『公子虔杜不出既八年矣』,同。」元材案:「其位」,取消其在朝列有之位次也。
〔八〕元材案:此「功臣之家」下文「功臣之家」,「之」字均依上文作「世」字。
〔九〕元材案:「得」二字解已《重甲篇》。
〔一0〕元材案:戚,也,解已《山至篇》。
〔一一〕佩云:「『此之』句衍。下文『惟可耳』,故曰『此之』。此句乃衍之未者。」元材案:此所之事下所之事,皆各所「」之一例。而下承此而言,其意若曰,亦惟有以此同之「」付之云。桓公已知「」之意,故但「」而行之,不再「何」之,此句之非衍文可知矣。者,尹注下云:「曰,假此以其事也。」今案:即《.司相如》「邛令恭敬」之,古曰:「,也。」安井衡所「行,而收其利,故名曰『』」是也。言。《通典》引此「」作「」,佩「作『』。,固也。言以恩固之,故曰『』」者非。又案「自城大夫」至「故子毋寡人」一段文字,皆管子教桓公「罪」城大夫之。「其位」二句,如王念氏所云「乃管子教桓公以之之事」。自此以下,仍是管子。如能以上述之及事罪之,其所生之效果,必可如此云云也。「故桓公推仁立」之「桓公」,作「公」字或「君」字看,上文「四方子息」中之「桓公」用法全同。
桓公曰:「丘之〔一〕,民多,子息,以上之急,度上之求。寡人yù,此何以洽〔二〕?」
管子曰:「惟可耳〔三〕。」
桓公曰:「。」
令左右州曰:「表〔四〕之家,皆白其而高其〔五〕。」州通之〔六〕折●曰:「君且使使者〔七〕。」桓公使八使者式璧而聘之,以菜之用〔八〕。之家皆首稽而曰:「何以得此也?」使者曰:「君令曰:寡人之,《》曰:『悌君子,民之父母』也〔九〕。寡人有丘之。吾子假吾萌,使有以寡人之急,度寡人之求。使吾民春有以耜,夏有以芸,而上事,子之力也。是以式璧而聘子,以菜之用。故子中民之父母也。」之家皆折其券而削其〔一0〕,其藏,出其物,以振病,分其故,故中大〔一一〕。丘之也。此之〔一二〕。
〔一〕尹注云:「丘,地名。未。即葵丘。」元材案:丘解已《山篇》,此亦著者假之。
〔二〕尹注云:「者,本也。洽,通也。言百姓戎事失其本,今yù之,何以通於此也。」王念云:「『洽』『』。下文云『中大』,即其也。尹注非」。元材案:即恢生。民因供,以致破,故yù代清,恢生。
〔三〕元材案:著者於述上「此之」之後,又想及另一之例,故又此及之。此上文因述「乘天威以天下之道」,而又及另一「籍於鬼神」之法,即所「乘天甾以求民之道」者,章法同。
〔四〕尹注云:「旌,表也。」王念云:「『表』依宋本作『
旌』。故尹注云『旌,表也』。今作『表』者涉注文而。」佩云:「本文作『表』,注作『表,旌也』亦通。」元材案:是。《通典.食》十二引即作「表,旌也」。表即《山篇》「表置高」之表,解已篇。
〔五〕尹注云:「亦所以重之。」元材案:,也。白其,以白色其也。即里。高其,即里放高放大。《
.于定》云:「始定父于公,其,父老方共治之。于公曰:『少高大,令容高。』」古注云:「,里也。」
〔六〕元材案:,也。《管子.立政篇》云:「分以五,之。分以五州,州之。」又《修篇》云:「置以道之。」「州通之」者,通即向上,州旌表既,乃以其事於。《立政篇》之言「里尉以於州,州以於」矣。
〔七〕安井衡云:「『●』『篆』。折篆折也。」李哲明同。元材案:折●指官府命令。敦煌候官之令「官」(《
流沙》簿.二三),《建武三年候粟君所寇恩事策》(一九七八年《文物》第一期)太守府之令「府」,後世之令牌。折●,取得令牌以通告之家。「君且使使者」,即通告之,不必改字。
〔八〕尹注云:「令使者石璧而,仍存之,言菜之用。」元材案:八使者,使者共八人也。考代自武帝以直至平帝,代皆有派遣使者循行天下之。武帝元狩六年有博士大等六人,昭帝始元元年有故廷尉王平等五人,宣帝元康四年有大中大夫等十二人,五四年有丞相御史椽二十四人,元帝初元元年有光大夫褒等十二人,建始四年有大夫博士等二十一人,成帝河平四年有光大夫博士嘉等十一人。其以八人同出使者至平帝始有之。《.平》:「元始四年遣大王等八人置副假分行天下俗。」五年,「大王等八人使行俗,宣明德化,同,皆封列侯。」此事又《王莽》,其五年之一次述特。原文云:「俗使者八人,言天下俗同。郡造歌功德,凡三言。莽奏定著令……崇等皆封列侯。」又《外戚恩侯表》,并八使者姓名及封。足八使者同分行天下,又同封侯,在日政治上一最重大之事件,乃王莽篡前奏曲之一在此以前有也。此文言桓公「使八使者」,平帝事正相符合。此又本文晚出之一也。
〔九〕元材案:「《》曰『悌君子,民之父母』」,是《史.文》十三年《除ròu刑》文中。
〔一0〕元材案:折券削,解已《山篇》。
〔一一〕郭沫若云:「『分其故』,『』是『』之。」元材案:分,散也。故,包括上文「藏」及「物」而言。故既散,人得受其流,故曰「中大」也。若如郭,「分散他的故」,未免不通矣。
〔一二〕元材案:此上所言,同「」,但其容有消之分。上以「罪」主,此以「表」主。著者之意,yù用罪之法,促使功臣世家自分出,振困,用表之法促使高利者自放削行,既不使家增加政支出,又能使民及解除入高利者之。在私有制社中,此所「」者然是一不可能之幻想。然亦有其史背景。《.哀》:「元始二年(公元二),郡大旱蝗,青州尤甚,民流亡。安公、四、三公、晏曰:王莽太傅,孔光太,王舜太保,甄少傅,是四。莽兼大司,司徒,王崇司空,是三公。卿大夫、吏民百姓困乏,其田宅者二百三十人,以口民。」又《王莽》:「莽yù以名太后,白言承前孝哀、丁、傅奢侈之後,百姓未者多,太后宜且衣,膳以(『示』通)天下。莽因上,出百,田三十,付大司助民。於是公卿皆慕效焉。」又敞竦大司徒司直崇草奏,莽功德,其中亦有「又上孝哀皇帝所益封邑,入田,,倡始。於是小大和,承化。外王公列侯,幄侍御,翕然同,各竭所有,或入金,或田,以振,收不足」之。此本王莽有意作假,以取元后之信用,即安井衡所「」者。即此亦足以明本著者王莽在立上有一相通之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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