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,也,即,以承受印者。紫青色之,故曰。《後.南匈奴》「于冠衣裳金……」,注云:「音戾,草名。以戾草染,因以名。侯王制。戾色。,古蛙反,《文》曰:『紫青色也。』」茈、者均人特,而其低廉,不每直金一而已。、皆量名,解已《重甲》及《重乙篇》。
〔五〕郭沫若云:「『其周中十金』,均以『周』周人。周隔,於文亦通。『周』指人四周之,其中可包含。下『周』字亦同此解。」元材案:「郭氏以周隔,於文通,乃列分立言之耳。若在天下一以後有如《史.殖》所云:「,海一,梁,弛山之禁,是以富商大周流天下,jiāo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yù。」在里,亦如在目前矣。「
周」字在本凡十六(《蓄》一、《山》二、《山至》一、《地》一、《揆度》一、《准》一、《重甲》一、《重乙》一、《重丁》五、《重戊》一),皆作周王朝或周地,已《蓄篇》。此「周」字及下「周」字,亦指周地而言。周地包括安(西周)及洛(周)在。所「此皆距周七千八百里」指安之周。此「周」字似指洛之周而言。洛之周,俗喜以商。《史.殖》云:「洛,南梁楚。」又云:「周人既,而史尤甚。以百,郡所不至。洛街居在、秦、楚、之中,人事富家,相矜以久,邑不入。任此等,故史能致七千。」《.殖》亦云:「史既衰,至成哀王莽,雒叔、薛子仲,訾亦十千。」此,、秦、楚、、梁、,不於周人活之,、周隔,又何患耶?「其」字下「於」字。「其於周中十金」者,茈及在周地特重,每可直金十斤,章炳麟所「在周中十金」是也。郭太拘。
〔六〕郭嵩云:「『人知之』者,言四面望於天下,高下至也。」元材案:人,之商人。知之,知周地格殊之情也。
〔七〕何如璋云:「纂者集也。人知之高,恐茈草不,乃以染。」佩云:「,少也。」元材案:何氏以纂集是也。惟此茈字仍作染物。上言在周地直十金,是周人所重者乃而非茈草,甚明。「」即《史.殖列》「氏?求奇物,戎王」之。《集解》:「徐曰:『一作jiān。不以公正,之jiān也。』」《索》:「私也。」「空」即《.小雅》「杼柚其空」之空,也。此商人既知周,以收集染物事,故全之一空也。
〔八〕朱春云:「空市得,故以作而易之。」佩云:「周以重致綦茈。及之綦茈既空,以作直,易之人。」元材案:即《.投》「者立,一二,三既立,多」之,注:「,也。」言。此指某通行於之票而言。作即作,言抵押。cāo即《
山至篇》「常cāo三分之一」之cāo,持也,亦也,即有之意。周人以此染物既已由人收集一空,因又以票抵押,人手中全部其掌握於自己手中。朱、二氏既之之,又不知所「作cāo之」者即人所收集之染物,失之矣。
〔九〕安井衡云:「俗本『推』『准』。」王同云:「『推』乃『准』之,下文云云可。」佩云:「『有』『又』,又多以至反准其金,失之於綦茈而得之於。」郭沫若云:「
『推』疑是出售之意,如今言推也。『有(又)推』者,以四周之集中於,因多而,四周因少而,故人又之大量推。是四周因人之綦茈有所失,反而求得平衡於之jiāo易也。此番周,均以明『天下高我下』之害,人本所者,未必即因此而失,足供作者借喻之便。」元材案:王是,郭非也。周即周人,乃,「有」有之有。「准」即「以准」之意。「有准」者,由周cāo,有也。
〔一0〕元材案:「是自失綦茈而反准於」,作「是自失纂茈而反准於」。反准者,前以准,今以准。通周人以重及准之後,人遂自失其所收集之各染物,而所得者不是以准向周人收回而已。
〔一一〕元材案:「乘者乘之」上亦有「可」字,上句同。此言善者必能因其可因,乘其可乘,因天下以制天下,如周人之因人以制人,然後其乃不天下所矣。此「准」二字,《
准篇》及本篇下文之「准」,有外之不同。後者於而言,其。前者於而言,其。今人之言易平衡矣。惟又有不可不知者,本作者言易,中世重商主者完全不同。重商主於本主原始累期,故多以出物入金其主要之目。而且只有通外易,始能增加一之富。本作者於自然占治地位期,故力主以高吸收外之物,而惟恐自之物流於外,天下所泄。此思想穿於本各篇中。本文所周人不惜重以套人之纂茈,不事例中之一例而已!
桓公曰:「西水潦而民,庸〔一〕而。yù以之被〔二〕西之,之有道乎?」
管子曰:「今西之粟釜百泉,二十也〔三〕。之粟釜十泉,二也。以令籍人三十泉,得以五菽粟其籍。若此,西出三斗而其籍,出三釜而其籍。然釜十之粟〔
四〕皆於。西之民者得食,寒者得衣,本者予之,者予之新〔五〕。若此,西之相被,近之准平矣〔六〕。」
〔一〕尹注云:「庸,用也。稔而足用。」俞樾云:「案『庸』乃『康』字之。《淮南.天文篇》『十二一康』,高注云:『
康,盛也。』然康者,盛也。尹注非。」郭沫若云:「庸者也,庸工高。」元材案:郭是也。惟此工,是指工而言。由於低落,工之名工不,但工之力提高,可以多,故曰庸也。克思在其所著《雇本》一中有云:「的格仍然未,可是一切品和工品由於使用新器、年成好等等原因而降低了格。工人拿同的可以到更多的各商品。所以他的工正因工的值仍然未而提高了。」(《克思恩格斯集》第一卷第三六八──三六九)俞氏不明此理,自妄改古,失之矣。
〔二〕元材案:被字解已《山至篇》。
〔三〕尹注云:「五釜。斗二升八合曰。」王念云:「西之粟三斗三十,二斗二十,而亦二十,是二斗一也。尹注失之。」佩云:「案王非也。《周.人》、《考工》、《》『之釜』融注均曰:『釜六斗四升。』按此文釜百二十,釜十二,五釜剖之,正得斗二升八合。王氏二斗之,兼取昭二年杜注,以二斗,釜八斗。乃四釜,非五釜,本篇不同。」元材案:本豆、、釜、是按氏新制「四升豆,五豆,五釜,釜十」算,制之以「四升豆,各自其四以登於釜」者不同,已《海王篇》。尹、皆,王得之。
〔四〕王念云:「『釜十之粟』,十斗。『釜斗之粟』即承上『三斗』『三釜』而言。」俞樾云:「上云『西之粟釜百泉,之粟釜十泉』,然所『釜十之粟』者,乃一釜十泉之粟,指而而言也。西粟,。故均是籍人三十泉,而西只以粟三斗泉三十,必以粟三釜泉三十。于是西之粟所入多,而之粟皆於矣。其下曰『西之民者得食,寒者得衣』,以此故也。管子因桓公yù以之被西之,故此法。其所注意者本在一釜十泉之粟,故曰『然釜十之粟皆於』。王氏yù改『十』『斗』,全失其矣。」元材案:俞是也。
〔五〕郭沫若云:「抄本《府元》引此二句。又《揆度篇》作『食者予之,者之新』,疑是篇此。上文云:『西出三斗而其籍』,民出三斗,所予新之可言。」元材案:郭氏定民出三斗,即予新之可言,「民出三斗」之後,不一定家有。而且有,此三斗亦由借或物而。《.食志》引晁云:「急政暴虐,不,朝令而暮改,具有者半而,者取倍之息,於是有田宅鬻子以者矣。」又《.未通篇》文云:「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。田三十,而以出,粒米粱,而寡取之,年,而必求足。加之以口更繇之役,率一人之作中分其功,夫悉其所得,或假而益之。是以百姓疾耕力作而寒遂及己也。」然予新,未始此必要明矣!
〔六〕尹注云:「君下令人三十,准以五,令西之人三斗,之人三釜,以西之人,西俱平矣。管子智用,以之一匡天下,本仁祖,成其霸。所行,因而,非常道,故篇云:『偏行而不也』。」
桓公曰:「衡〔一〕吾已得之矣。准。」
管子曰:「孟春且至,阮而不遂,谷上之水不安於藏〔二〕,室屋,垣,外田野,禾稼,故君守泉金之物,且之〔三〕。大夏,帷衣幕之奉不〔四〕,守泉布之物〔五〕,且之。大秋,甲兵求,弓弩求弦,麻之物〔六〕,且之。大冬,任甲兵〔七〕,食不,金之不足,守五金之物,且之。已守其,富商蓄不得如故。此之准。」
〔一〕元材案:衡,解已《重乙篇》。
〔二〕王引之云:「『阮』『●』,『』『鄣』,皆字之也。《立政篇》曰:『不遂於隘,鄣水不安其藏。』又曰:『通,修障防,安水藏。』『隘』『●』同,『鄣』『障』同。」
〔三〕元材案:即《淮南.真篇》「代舛」之。「物」二字文,代之物,即因新需要而去之物,科家之言新代矣。即《史.仲尼弟子列》「子好」之,《
索》引氏云:「物而之,物而之。」政府不,求不一。孟春修水利,需要金。大夏供奉帷衣幕,需要布帛。大秋修甲兵弓弩,需要麻。大冬任甲兵,需要五金。此等需要品又非人人所能即可具者,不得不向富商蓄重。而yù重,又非自己家中所有其他生活必需品出售或重利抵借不功。《揆度篇》云:「君朝令而夕求具,民肆其物其五,分而去。」《重甲篇》云:「且君朝令而夕求具,有者出其,有者其衣,夫其五,三分而去。」上引《.食志》晁云:「具有者半而,亡者取倍之息。於是有田宅鬻子以者矣。」所「肆其物其五」,所「有者出其,有者其衣」,所「夫其五」,所「具有者半而」,即因供此等新需要,而去之物也。政府於此,不事先守其物而已,而且必此等物行收,以免因一急需而流入於富商蓄之手中。如此富商蓄不得乘民之弊以牟取大利,如日之所矣。故下文特之曰:「富商蓄不得如故」也。佩以「『』作『shè』」,章炳麟以「『』『豫』」,郭沫若以「」即《周.地官.司》「凡物犯禁者之」之「」,即「」者皆非。
〔四〕郭沫若云:「以下文『大秋甲兵求,弓弩求弦』例之,『
不』字是『求』之。又下『大冬任甲兵,食不,金之不足』,『不』字亦『求』。」元材案:「帷」解已《事篇》。「幕」「帷」不同。《周.天官.幕人。注》:「在旁曰帷,在上曰幕。帷幕皆以布之。」此四者──帷、、衣、幕,皆用品,乃女工所。《.主父偃》:「女子,不足於帷幕。」不足即不。郭失之。
〔五〕王念云:「『泉布』『帛布』布帛或曰帛布。下文『
帛布之』,即其。此承上文『帷衣幕之奉』而言,云『帛布』,不云『泉布』。帛泉字相似,又涉上文『泉金』而也。」
〔六〕博云:「『』下『守』字。」丁士涵、何如璋、陶同。
〔七〕元材案:「任」疑是「作」字之。《.燕王旦》:「旦遂招郡jiān人,,作甲兵。」《江都王非》:「
遂作兵器。」《康王寄》:「私作兵矢。」可。或曰「
任」即「」,意人cāo作,亦通。
於之,牛山之〔一〕。
管子入〔二〕於桓公曰:「天使使者君之郊,使大夫初,左右玄服,天之使者乎〔三〕!天下之曰:『神哉桓公,天使使者其郊!』不待兵,而朝者八侯。此乘天威而天下之道也。故智者役使鬼神而愚者信之〔四〕。」
〔一〕安井衡云:「古本『』作『』。」佩云:「『』『』皆『』字之。『』即也。」生云:「『
於』五字疑衍文。」元材案:、。古本「」作「」,亦不可通,有。,相也。《左昭十九年》:「大水,於之外洧。」「之」未。牛山《孟子.告子篇》。岐注云:「牛山,之南山也。」此亦作者假之。
〔二〕元材案:入,言,解已《重乙篇》。
〔三〕千里云:「『初』是『』字之。『使大夫』句。『服』下一字。」陶云:「『』『』。『初』乃『』之字,本作『』。《文》:『,玄服也。』《.五行志》:『服振振。』僖五年《左》『以均之』,服注:『黑服也。』『大夫』『左右玄服』,文而同。水族之,故必黑服以事也。『天之使者乎』上有字。」金廷桂云:「『天之使者』上『祠』字,玄服以祠也。」元材案:以上各皆是也。者,蔡邕《》云:「也。」班固《都.注》云:「皂也。音。」即《揆度篇》「卿大夫豹」之,尹注彼云:「袖之。」佩以「『初』『祈』,『使大夫祈』句,『左右玄服』句」,以「『初』作『服』」者皆失之。又案:《通志》十《器服略》一云:「秦,郊祀服用皆以玄。草,仍秦之。」然玄服,亦代之通制矣。
〔四〕元材案:「天下之曰」至「而愚者信之」,皆是著者假管子之,文法上文「四方子息之」一完全相同。又《.翟方》云:「王莽之起,乘天威。」「乘天威」亦人也。
桓公神〔一〕。
管子入桓公曰:「地重投之哉兆,有。重投之哉兆〔二〕。有星,其君必辱。有星,必有流血〔三〕。浮丘之,之所出,必服天下之仇〔四〕。今星於之分〔五〕,以令朝功臣世家〔六〕,令於中曰:『星出,寡人恐服天下之仇。有五收粟布帛文采者,皆勿敢左右〔七〕。且有大事〔八〕,以平取之。』功臣之家〔九〕、人民百姓〔一0〕皆其〔一一〕菽粟泉金〔一二〕,其物〔一三〕,以佐君之大事。此乘天而求民之道也〔一四〕。」
〔一〕安井衡云:「,也。」于省吾云:「按神不。神即崇神。、崇古字通。」元材案:,卒也。神者,祀神之事也。神言祭神完竣,不必有附。
〔二〕丁士涵云:「『哉』乃『?』字。」安井衡云:「哉、?通。《尚.康》『乃惟眚』,《夫》作『哉』。」何如璋云:「『地重』『重』『重』字疑作『』。」佩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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