曰:「皮筋角竹箭羽毛革〔一〕不足,此有道乎?」
管子曰:「惟曲衡〔二〕之可耳。」
桓公曰:「行事奈何?」
管子曰:「以令侯之商立客舍〔三〕,一乘者有食,三乘者有菽,五乘者有伍〔四〕,天下之商若流水。」
〔一〕元材案:皮筋角,解已《重甲篇》。此等皆古代造兵器之必需原料品,防至重要,故著者再三提出之。
〔二〕何如璋云:「曲衡者非常之。」郭沫若云:「下文所解『侯之商立客舍,一乘者有食,三乘者有菽,五乘者有伍』,所『曲衡之』,即『yù取之,必先予之』之意。《牧民篇》所『知予之取者,政之也』。」元材案:《易》「
曲成物而不」,《疏》云:「屈曲委。」曲衡者,言委曲求矣。
〔三〕元材案:侯之商,即外之商。客舍,即旅。《史.商君列》「商君亡至下,yù舍客舍」是也。王莽之「舍」。《.食志》:「人坐肆列里舍。」如淳注云:「
舍,今之客舍也。」商居住jiāo易物之所,清代之州十三行矣。
〔四〕元材案:菽所以。炊烹之人。《公羊宣十二年》「冢役扈」,何休注:「艾草防者曰冢,汲水者曰役,者曰扈,炊烹者曰。」又《史.儒林》云「常弟子都」,《索》:「家,弟子造食也。」伍者,有冢之卒五人也。此言外商有一乘者,供其食,三乘者兼供其料,五乘者供其冢之人,所以示待招也。如此,天下之商皆yù立於其市矣。胡寄窗云:「在中古代,粹出,公鼓易者,只有管子作者。」(所著《中思想史》第十章第三五0)最得之。
管子重十五──重丙(亡)
管子重篇新
管子重十六──重丁右石璧右菁茅
元材案:本各篇均於正文後及下另加子目者,本篇有之而又不全。依有二子目之例,下文及《揆度》、《重甲》、《乙》《戊》各篇每段皆另加子目。至少本文所「丘之」者既「里之」及「菁茅之」例全同,即取得同有子目之格,而竟付之缺如,足此二子目非原所本有。乃後之者《管子》其他各篇,如《言》中之《牧民》、《立政》、《乘》、《七法》、《幼官》及《篇》中之《九守》,皆有子目,故亦仿其例而以子目注之。妄人不知,遂取以入正文耳。《牧民》等篇之子目是否原著人之意,亦可疑。《群治要》所引《牧民篇》即子目,今本,即其矣。
提要:全文共分十五段,亦是每段一,亦可以是每段一「」。段段皆系,《重甲、乙》等篇例全同。
桓公曰:「寡人yù西朝天子而〔一〕不足,此有乎?」
管子曰:「以令城里〔二〕,使其三重而九〔三〕。因使玉人刻石而璧〔四〕,尺者泉〔五〕,八寸者八千,七寸者七千,中四千,瑗中五百〔六〕。」
璧之已具〔七〕,管子西天子曰:「弊邑之君yù率侯而朝先王之,於周室〔八〕。以令使天下侯朝先王之,於周室者,不得不以彤弓石璧〔九〕。不以彤弓石璧者,不得入朝。」
天子之曰:「。」
令於天下。天下侯金珠玉五文采布泉〔一0〕以收石璧。石璧流而之天下,天下物流而之,故八而籍。里之也。
右石璧。
〔一〕元材案:,解已《重甲篇》。
〔二〕尹注云:「城者,城也。里,地也。」佩云:「
里即《水.淄水注》『又北里西』之里。」元材案:此亦著者假之,不必有其地。太泥。
〔三〕尹注云:「亦重也。yù其事密而人不知,又先城。」
〔四〕尹注云:「刻石,刻其●石。」元材案:「刻其●石」,作「刻其石」,已《重甲篇》。
〔五〕元材案:本篇「泉」字凡十,「」字只一。其中除了「天下侯金珠玉五文采布泉」及「守泉布之物」「泉」字「泉」字之外,其八「泉」字皆作「」字。《周.地官.泉府.疏》:「泉,今古名」是也。之泉者言其流行如泉。
〔六〕尹注云:「好倍ròu曰瑗。」元材案:,古圭字,玉之剡上方下者。有大事,以瑞信之物,亦之圭璧,如「躬圭蒲璧」是也。瑗,大孔璧也。《雅》:「好倍ròu之瑗。」言孔大於也。中,直也。一圭之直四千,一瑗之直五百也。
〔七〕元材案:璧之,指上述五之璧每各若干之。
〔八〕安井衡云:「『』疑『』。」元材案:「於周室」是武帝元鼎四年十一月幸洛封周子南君中(《.武》),不改字。
〔九〕尹注云:「彤弓,朱弓也,非之所出。不可言石璧,兼以彤弓者,藏其。」佩云:「彤弓作弓。《荀子.大略篇》云:『天子弓,侯彤弓,大夫黑弓,也。』《公羊定四年》何注:『,天子弓,侯彤弓,大夫弓,士弓。』此彤弓作弓。形近而。」元材案:此言侯朝周自佩之弓,仍以作「彤弓」是。
〔一0〕王念云:「『泉』『帛』。下文亦云:『有五菽粟布帛文采者。』《通典.食》十二引此正作『布帛』。」元材案:王是也。《史.殖》云:「山海,膏壤千里,宜桑麻,人民多文布帛。」亦以「布帛」「文」言。采、古通。
桓公曰:「天子之不足,令於天下不信侯〔一〕,此有道乎?」
管子曰:「江淮之有一茅而三脊,母至其本〔二〕,名之曰菁茅〔三〕。使天子之吏封而守之。夫天子封於太山,於梁父。令天下侯曰:『〔四〕天子封於太山,於梁父者,必抱菁茅一束以籍〔五〕。不如令者不得。』」
天子下〔六〕侯其金,秩〔七〕而走。江淮之菁茅坐而十倍,其一束而百金。故天子三日即位,天下之金四流而周若流水。故周天子七年不求者,菁茅之也。
右菁茅。〔八〕
〔一〕佩云:「『令於天下不信侯』,作『令於天下侯不信』。」元材案:此令於天下,不侯所信,言侯不肯服也。非。
〔二〕俞樾云:「『母』作『』,古字。者通也。茅之三脊,由其末梢以通至於本根也。」元材案:「母」元本作「每」,亦。俞得之。
〔三〕元材案:《.王莽》「菁茅四色之土,告於岱宗泰社」,古注云:「《尚.禹》:『苞菁茅。』儒者以菁,菜名也;茅,三脊茅也。而莽此言以菁茅一物,是善茅菁茅也。」又《郊祀志》管子曰:「江淮一茅三脊,所以籍也。」又云:「天子上泰山……江淮一茅三脊神籍。」皆不言菁茅。此以「江淮一茅三脊」「菁茅」合而一,王莽所云相同。
〔四〕云:「,凡也。」元材案:「封於太山,於梁父」二,解已《地篇》。
〔五〕王念云:「『』字涉上『於梁父』而衍。『籍』『藉』。藉,也。《史.封》:『江淮之一茅三脊,所以藉也。』是其。」元材案:而藉,故之藉。《封》又云:「江淮一茅三脊神藉。」神藉即藉也。字不衍。王非。
〔六〕博云:「『下』上『天』字。」王引之云:『不如令者不得』句,『天下侯』。其『子』字因上文『天子』而衍。」佩同。元材案:上文「不以彤弓石璧者不得入朝」,亦於「朝」字句,不作「不得入朝天子之」。以彼例此,以王是。
〔七〕云:「『秩』疑作『』。『』『』通。」于省吾云:「按『秩』作『程』。秩、程一之。程程。程而走,言程而走也。」元材案:《重乙篇》亦有「提衡秩」之。上下文之,秩仍作秩。秩即次序。秩,言先恐後。于、皆非。
〔八〕元材案:以上二,似皆以武帝一代事背景者。》史.平》武帝元狩四年,「天子公卿更造以用,而摧抑浮yín并兼之徒。是禁苑有白鹿而少府多。自孝文更造四至是四十年。建元以用少,官往往即多山而。民亦,不可。益多而,物益少而。有司言曰:『古者皮,侯以聘享。金有三等:金上,白金中,赤金下。今半法重四。而或摩取,益薄而物,方用不省。』乃以白鹿皮方尺,以藻,皮,直四十。王侯宗朝聘享必以皮璧然後得行。又造白金。以天用莫如,地用莫如,人用莫如。故白金三品,其一曰重八,圜之,其文,名曰白撰,直三千。二曰重差小,方之,其文,直五百。三曰小,之,其文,直三百。」又曰:「上既造白鹿皮,()。曰:『今王侯朝以璧直千,而其皮反四十,本末不相。』天子不。」又《梁孝王世家》褚先生云:「侯王朝天子,法:凡四。始到,入小。到四月朔旦,奉皮璧玉,正月,法。後三日,王置酒,金物。後二日,入小,去。留安不二十日。」所法,即施行白鹿皮政策以後之法。就以上所述比而之。所「不以彤弓石璧者不得入朝」,非即「王侯宗室朝聘享必以皮璧然後得行」之意耶?所「尺者泉,八寸者八千,七寸者七千,中四千,瑗中五百」,非即「白金三品,重八者直三千,差小者直五百,小者直三百」之意耶?至「於周室」一,《.武》所武帝元鼎四年洛文全同,其抄之,益明。此石璧之所自也。又《史.封》,自古封之主,云有七十二君,而其有事可考者,有秦始皇武帝二人。而始皇之上太山,中阪,遇暴雨未得上。故丁公云:「始皇帝不得上封。」然得上封者,武帝一人而已。故有司曰:「陛下建家封。」司亦曰:「今天子建家封,五年一修封。」明其武帝所初,非古已有之也。且始皇,之儒生博士七十人封各乖,施用。武帝,儒及方士言封亦人人殊,不,施行。然封之事,於古徵明矣。又始皇封,席用苴?。?者,劭云:「禾?也。去其皮以席。」苴者,灼云:「藉也。」至武帝始用江淮一茅三脊藉,始皇之席用苴?者不同。《封》上文有「管子曰江淮之一茅三脊所以藉」之,然此乃日儒方士假之,非真出自管仲之口。即令管仲真有此言,而《
封》云,乃管子事以桓公者。不得在武帝以前,即有以茅藉之前例也。此菁茅之所自也。然皆武帝事演而,但其以「菁茅」二字文,王莽有。然本文之成,不得在王莽以前明矣!
桓公曰:「寡人多〔一〕,令衡籍吾之富商蓄家以利吾萌〔二〕,夫不失其本事。反此有道乎〔三〕?」
管子曰:「惟反之以令可耳〔四〕。」
桓公曰:「行事奈何?」
管子曰:「使胥而南,隰朋而北,?戚而,叔而西。四子之行定,夷吾令四子曰:『子皆我君四方之〔五〕,其受息之氓〔六〕何千家,以吾〔七〕。』」
叔而西。反曰:「西方之氓者〔八〕,河,菹之萌也。取薪蒸而食〔九〕。其之家多者千,少者六七百〔一0〕。其出之,也一〔一一〕。其受息之萌九百家。」
胥而南。反曰:「南方之萌者,山居谷,登降之萌也〔一二〕。上,下采杼栗,田而食〔一三〕。其之家多者千,少者六七百。其出之,中伯伍也〔一四〕。其受息之萌八百家。」
?戚而。反曰:「方之萌,山海,苦,上福,〔一五〕之萌也。治葛〔一六〕而食。其之家下惠高〔一七〕,多者五千,少者三千。其出之,中五釜也〔一八〕。其受息之萌八九百家。」
隰朋而北。反曰:「北方萌者,衍海,煮〔一九〕,梁取之萌也〔二0〕。薪食〔二一〕。其之家多者千,少者六七百。其出之,中伯二十也〔二二〕。受息之萌九百家。」
凡之家出泉千,出粟千。受子息民家〔二三〕。
四子已。
管子曰:「不〔二四〕我君之有萌,中一而五君之正也〔二五〕,然yù之,兵之弱,安可得哉?」
桓公曰:「此有道乎?」
管子曰:「惟反之以令可。以令者皆以枝鼓〔二六〕,必坐什倍其本矣。君之之〔二七〕亦坐什倍。以令召之家,君因酌之酒,太宰〔二八〕行。桓公衣〔二九〕而曰:『寡人多,令衡籍吾。子之假吾萌,使有以其上令〔三0〕。寡人有枝鼓,其中泉也。以吾萌其子息之,使券契之。』之家皆首而稽曰〔三一〕:「『君之萌至於此!再拜以堂下〔三二〕。』桓公曰:『不可。子使吾萌春有以耜,夏有以芸〔三三〕。寡人之德子所〔三四〕,若此而不受,寡人不得於心。』故之家曰:『皆再拜受。』〔三五〕所出之未能千也,而四方子息之,使券契之〔三六〕。四方之萌之,父教其子,兄教其弟〔三七〕曰:『夫田,上之所急〔三八〕,可以庶乎〔三九〕。君之我至於此!』此之反准〔四0〕。」
〔一〕元材案:,事也。多需要理之事甚多。
〔二〕元材案:「衡」,主掌政之官,解已《巨()乘篇》。。《孟子.滕文公篇》云:「又而益之。」朱注:「,也。,借也。取物於人而出息以之也。」家以放高利者。《史.殖》之言「子家」矣。萌字解已《山篇》。
〔三〕王念云:「『反此有道乎』依上下文作『此有道乎』。今本『』作『反』者,涉下文『反之』而。」佩云:「案此後曰『反』、『反之令』,正承上『反此』而言,『反』字不。」郭沫若云:「此『反此』及下文『反之以令』『反』字殆『』字之,草形近。」元材案:王、郭非,是也。上言「令衡籍吾之富商蓄家」,然「反此」云者,乃「不籍」之意。下文管子言「反之以令」,即所「反之有道」也。
〔四〕元材案:惟令可以反之。即《蓄篇》所「不求於民而籍於令」之意。
〔五〕丁士涵云:「『』乃『』字。下文曰:『表之家,皆其而高其』。」佩云:「下文言『之家』,此不得言。作『之家,其受息之氓何家以夷吾。』」元材案:察,言查。者,泛指其所之也。如言「行」「田」「人」等皆是。丁、皆非。
〔六〕郭沫若云:「『受』『授』通,『授息之氓』即之家。」元材案:「受息之氓」「之家」文。後者指放者,前者指借者。借接受利息之件,故曰「受息」。若「受」「授」,是反客主矣。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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