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篇》曰:『故申之以令,抗之以徐疾也,民乎其我若流水。』文法此同。知此文是『粟乎』非『民乎』者,以本文是言粟事耳。」佩同。元材案:安井是,俞、非也。施,《
文》:「旗貌。」徐曰:「旗之逶迤。」施乎其我若流水,言滕之粟逶迤而,如水之就下也。又案《山至篇》:「彼侯之十,使吾二十,侯吾矣。侯二十,吾十,吾於侯矣。故善天下者,守重流而天下不吾矣。彼重之相,如水之就下。吾非凶也,以藏之,故倍重,故侯之至也。」文此略同。
桓公曰:「吾yù正商之利而益夫之事〔一〕,此有道乎?」
管子曰:「粟重而物,粟而物重,者不衡立〔二〕。故正商之利而益夫之事,重粟之金三百〔三〕。若是田野大辟〔四〕,而夫其事矣。」
桓公曰:「重之有道乎?」
管子曰:「以令大夫城藏〔五〕,使卿侯藏千,令大夫藏五百,列大夫藏百,富商蓄藏五十〔六〕。可以委,外可以益夫之事〔七〕。」
桓公曰:「善。」
下令卿侯令大夫城藏。夫辟其五〔八〕,三倍其。正商失其事,而夫有百倍之利〔九〕矣。
〔一〕何如璋云:「,也。正世商者。」佩云:「《
通典》『正』字。一本作『』,一本作『正』,校者《通典》加『』字耳。『正商失其事』,『正』字衍。」云:「《
通典.食》十二引『正』字。『』甚也,其多,今存此。『正』如『征』。征,也。下文同。」一多云:「下文『正商失其事』,云『正任』,是也。余此『正』亦『任』之,『商』下又衍『』字。下文『正商失其事』,下『』字,即其。,也。任商之事,益夫之事,文相偶。」郭沫若云:「『正』疑『巨』字之。下文『正商』同。」元材案:何是,皆非。《》、《集》、《》音,降也,削也。下文言「正商」,「正」字非衍非可知。又云「正商失其事」,「正商」文名,「正」不「征」又可知。《史.平》「人末作居邑稽物及商以取利者,市籍,各以其物自占。率二千而一算。」此,商有「有市籍」「市籍」之分。此言「正商」,即有市籍之商,言正式商也。正商利多,故yù削之以益夫。下仿此。
〔二〕元材案:粟即。「重而物」二,解已《乘篇》。「者不衡立」,即「者不俱平」之意,解已《重甲篇》。
〔三〕安井衡云:「古本『金』作『釜』。」丁士涵云:「元本作『釜三百』,是也。每釜加三百。下文所『三倍其』也。」俞樾云:「按此言粟而云『金三百』,不可通。『金』乃『釜』之。『釜』字其上半,故成『金』字矣。《重甲篇》云:『
故善者重粟之釜四百,是四千也。十四,二十者八。』然此文亦彼同。『三百』作『四百』。古『四』字或作『
?』,因『三』耳。」元材案:「金」「釜」,是矣。提高粟每釜三百,下文所「三倍其」也。丁氏「每釜加三百」,俞氏「三百作四百」者皆非。
〔四〕元材案:辟即上文「辟方都二」之辟,解已《事篇》。《.食志》云「田野益」,即「田野大辟」之也。
〔五〕王引之云:「此作『以令卿侯令大夫城藏』。城藏者,藏粟於城中也。下文曰『下令卿侯令大夫城藏』,正承此句言之。其曰『使卿侯藏千,令大夫藏五百,列大夫藏百』,分承此句言之也。今本『大夫』上『卿侯令』四字,下文不合。」何如璋云:「『令』下『卿侯』三字。卿,王朝之卿。城藏者,於城中。『令』字卿侯大夫,令也。」元材案:「令」下「卿侯」三字,何是也。下文城藏者有四人,此言卿侯大夫者,概括言之也。下文「下令卿侯令大夫城藏」,例此同。卿侯解已《重甲篇》。城藏非藏粟於城中,亦非於城中。此「城」字即《周.考工.匠人》「城」之城。注云:「地上之,曰,方曰。穿地曰。」之「城」者,《荀子.富篇.注》所「垣,四周以藏」之「垣」矣。一九六九年,洛市文物管理委掘隋唐洛含嘉,即周有城。基最十七米,城西六百一十二米,南北七百五十米。城有分布密集,排列整之地下窖,大小有百座之多。窖大相似,皆是口大底小之形土坑,坑底十分硬。(一九七二年九月人民美出版社出版,《文化大革命期出土文物》三十五,《隋唐期的洛含嘉》。)此「形土坑」,即《周.注》所「穿地曰」也。
〔六〕安井衡云:「古本『十』作『千』。」郭沫若云:「依古本作『五千』。足富商蓄之雄厚五倍於卿侯,此其所以『二君二王』也。」元材案:此文「城藏」者,「卿侯」至「富商蓄」凡四人,所城藏之,亦分四等,即:「千」「五百」「百」「五十」,按排列,秩序井然,似不改「十」「千」。又「二君二王」,乃「二君之正」之,已《重甲篇》。
〔七〕元材案:委,委也。城藏之令一下,既可以增加之蓄,又因卿侯至商皆相,而必,故夫得利必多也。
〔八〕元材案:「辟」即上文「田野大辟」之辟,言夫因受高之刺激,相草,大耕地,以期增加五量也。
〔九〕元材案:上言「三倍其」,此言「百倍之利」,乃著者故意大之。本此法皆是。予在《海王篇》已之矣。
桓公於管子曰:「衡有〔一〕乎?」
管子曰:「衡也。衡者使物壹高壹下,不得常固〔二〕。」
桓公曰:「然衡不可耶?」
管子曰:「不可。澄〔三〕,澄常,常高下不,〔四〕高下不物不可得而使固〔五〕。」
桓公曰:「然何以守〔六〕?」
管子曰:「夫有四秋〔七〕,而分有四〔八〕。故曰:事且作〔九〕,以什伍夫耜〔一0〕,此之春之秋。大夏且至〔一一〕,之〔一二〕所作,此之夏之秋。而大秋成〔一三〕,五之所,此之秋之秋。大冬室中〔一四〕,女事之所作也,此之冬之秋〔一五〕。故有四秋,而分有四。已得四者之序,出令,物之重相什而相伯〔一六〕。故物不得有常固。故曰衡。」
〔一〕元材案:衡字之,解已《巨()乘篇》。此作平,即物政策。「定」。下文「衡」,即「重」之意,解已《重甲篇》。
〔二〕王念云:「『固』『』。(下文固字同。)『
』『周』,又『固』耳。下文『衡不可』,即承此句而言。《蓄篇》云:『衡者使物一高一下,不得有也。』(今本此文,《蓄篇》。)是其。」何如璋云:「重者物,使之高下者衡。固者也,固而不通,所施矣。固下、音。王云『固乃之』,非。」郭沫若云:「王校非也。『不得有』即『不得常固』。如改『不得常固』『不得常』,是可以不常而成『有』矣。,衡乃物之意,本中常以●字之。何以天秤解,亦非。桓公『衡有乎』,管子答以『衡』,乃物定。故申之以『衡者使物一高一下,不得常固』,而下文更云『物之重()相什而相伯,故物不得有常固,故衡』。在社中,物不能常固定,此乃常。『』是一物之意。物一死,死物不能。故云『不可』,或『不得有』;故云『澄,澄常,常高下不,高下不,物不得而使用』。『澄』者止也。『』,如字,不改。『使用』,『用』字作『固』,校改。」元材案:王、何皆非,郭近之。但「衡」「物」,似不妥。若如所云,「衡者使物一高一下」,乃「物者使物()一高一下」,殊不。衡指平政策言。此乃作者反物定之意。善於行平政策者只有使「物不得常固」,「物之重相什而相伯」,然後封建家始能得最大之利,否物即「不可得而使用」。(用原作「固」,,以意改,下。)物之不定,乃私有制社中值律自作用之自然表。但此文所,不是此一客律之有意或意的,而只是作者主上有此要求。胡寄窗以此作者要使「商品格不一中心而上下的均衡」(
所著《中史》上第三四六),未免估高。事上,本各篇所之物波,根本中心之可言,而且作者亦不要求「均衡」。上文云:「桓公曰:『天下之朝夕可定乎?』管子曰:『身不定』。」《重丁篇》亦云:「而一,而十有百。」即其矣。又即或,解已《蓄篇》。惟以前各篇「」字凡十六,皆言「」之重要,此「衡不可」者,表面上似矛盾,但上不矛盾。本作者一方面持封建秩序之定,必限制地主及富商蓄借助於流通程而行商兼,因而要求商品流通,以小物波之幅度。但另一方面,可能充封建家之政收入,又要求人地造供求之失,通物之大幅度的波,以便攫取最大限度之商利。此思想,在全中皆有所表。然前者只於次要之地位,事上本所提出之各措施,只不是一封建家追求最大限度商利而服之一理而已!
〔三〕王引之云:「『澄』清,字常字不相承,是『
?』字之。《文》:『?,平也。』物之高者有而下,下者有而高,其不能均平。之前後相等而高下平矣,故曰『?』。平高者常高,下者常下矣,故曰『?常』。」元材案:《增》:「澄,水而清也。」然澄本有清二。即止,亦即定。因物一以力,便入於定之中。如此有化,有化之常,不得云字常字不相承也。王失之。
〔四〕王念云:「。音他得反。,善也。言衡有常,高下不善也。」元材案:此亦非。即二,不二即一也。重之大利,原在物之有高下。而高下之生,有因地而起者,《
揆度篇》所「守四方之高下」是也。有因而起者,《山篇》所「此物之高下之也」,《重丁篇》所「王霸之不求於人,而求之始,四之高下,令之徐疾而已矣」是也。然此自然之高下,守之乘之尚不足以重之之能事。必也本高下,而以人之力造成之,或更一步以人之力造成自然高下相反之高下。上文所「衡者使物一高一下」,即以人之力造成高下之也。
〔五〕何如璋云:「『物』下衍『不』字。上下文可。」一多云:「『固』作『』。」元材案:「固」作「用」,字之也。《事篇》云:「善者用非其有,使非其人。」《地篇》云:「善者用非有,使非人。」《重甲篇》云:「故人善用非其有,使非其人。」《山至篇》云:「彼善者,不曰使之,使不得不使。不曰用之(原作之,,依王念校改),使不得不用。故使民有不用不使者。」又《揆度篇》云:「夫天下者使之不使,用之不用。故善天下者,毋曰使之,使不得不使。毋曰用之,使不得不用也。」《重丁篇》云:「使用若河海。」皆以「使用」二字言,此正同。物之能我使、能我用者,正以其有高下之分。若高下之分,不可得而使之用之矣。何、氏皆非。郭沫若予同。
〔六〕元材案:守,即守物之高下之。
〔七〕元材案:秋者成也,收也。四皆有所收成,故曰「有四秋」也。
〔八〕王念云:「按此言以四秋分四也。『分』下不有『
有』字。涉上『有』字而衍。(下文同。)《太平御.序部》二引此『有』字。」何如璋云:「『分』乃分之分,物之本也。王yù去『分』下『有』字,解分四,殊失本旨。」元材案:「分」即《蓄篇》「分并利而民事」(《重甲篇》作「
分并」)之分,即再分配之意。,指季。「分有四」,承「有四秋」而言。一年之中,有四季,皆「物之高下之,民之所以相兼并之」,亦即人民受物律自作用支配而向富分化之。政府如yù行再分配之政策,此其最好,故曰「分有四」也。王、何氏皆失之。
〔九〕星衍云:「《太平御》十七引『且』作『既』。」戴望同。何如璋云:「『事且作』上『大春』二字,宜,下三句一例。」佩云:「春非事既成之,今本。」一多云:「『曰』字衍,事上『大春』二字。」郭沫若云:「『故』字亦衍,『故曰』即『大春』二字之蠹字。」元材案:何、是也。「事且作」即《地篇》「事方作」及《重甲篇》「
事且起」之意。「故曰」二字不衍。
〔一0〕郭沫若云:「『什伍』作用,言制也。」元材案:言制,意未。《史.商君列》「令民什伍而相收司坐」,《索》:「氏云:『五家保,十家相也。』」《正》:「或十保,或五保。」「以什伍夫耜」者,言令夫什伍相保而之以器也。耜解已《海王篇》。
〔一一〕一多云:「依前後文例,『大夏』下有缺文。」郭沫若云:「『且至』乃『日至』之,日南至也。『大冬室中』同例,均就天象而言。」元材案:「且至」即至之意,下文「大秋成」同例。又下文「之所作」,即「大夏且至」之主要容。即非字,亦缺文。氏皆非。
〔一二〕戴望云:「《御》『』作『』。」郭沫若云:「以作『』是,事在春,不在夏也。」
〔一三〕王念云:「『而大秋成』,『而』字衍。」元材案:《御》「而」字。成,成熟也。秋物皆成熟,故曰「大秋成」也。
〔一四〕何如璋云:「室,星名,北方之宿。此星昏中夏正十月,可以室,故名室。《》『定之方中,作於楚』,即此星也。」元材案:室即室宿。在二十八宿中,北方玄武七宿之一。共有二星。十月昏,於南方之正中之。「大冬室中」者,言大冬正室星出之。以天文季候,《.豳》之言「七月流火」,「九月繁霜」矣。
〔一五〕元材案:《.食志》云:「冬民既入,人同巷相夜。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。必相者,所以省燎火,同巧拙而合俗也。」女事成於冬,故曰「冬之秋」也。
〔一六〕元材案:「伯」,古本作「百」。相什十倍,相百百倍。《蓄篇》云:「故民有相百倍之生也。」《.枚乘》:「
此其秦,地相什而民相百。」古注云:「地十倍於秦,百倍於秦。」是也。
桓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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