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增光,父母,妻子有德色也。」元材案:仍以安井是。外、、家文,、、妻子文。
〔二六〕元材案:北即《氏春秋.篇》「卒北」之北,高注云:「北,走也。」言逃。
〔二七〕元材案;五子指上文甯戚等五人而言。王念、何如璋去「易牙」改「五」「四」,未免多事!
〔二八〕安井衡云:「百人之朝,必之容,不得坐受之。千人之拜而送之,降二等。」
〔二九〕元材案:戚父母,解已《揆度篇》。,也。
〔三0〕元材案:行教之教,令也,解已《地篇》。「父教其子,兄教其弟」二,又《重丁篇》。此「教」字,皆作。
〔三一〕王念云:「『其』依《群治要》作『』。二字承上文而言。今本『』作『其』者,涉上下文『其』字而。」姚永概云:「『其』之『其』作『期』。《子.寓言》『以期年耆者』,注:『期,待也。』此『期』字其半而『其』。『期如此其厚』,即待如此其厚。」于省吾云:「上『其』字作『期』,期待也。其、期古字通。《武梁祠像》『樊於其』,『其』同『期』。是其。」云:「下『其』字『
之』也。《治要》引『其厚』非是。」郭沫若云:「上『其』字乃『共』字之,供也。」元材案:以姚、于是。《治要》往往以意改古,不可。共乃下上之,郭亦不合。
〔三二〕元材案:「可以反於乎」,言必死。《商君.策篇》云:「之民,父教其子,兄其弟,妻其夫,皆曰:『不得,返。』」此同。
〔三三〕戴望云:「宋本『』字。」云:「墨堂本『
』字。此『衍』字校者本『』字而注『衍』字於『』旁,今本混入正文,。」
〔三四〕元材案:必市里,莒地名。此亦假之。
〔三五〕元材案:「列」同「裂」。「裂地而封」,解已《山至篇》。
〔三六〕佩云:「桓公之世,伐事。左氏襄四年:『公,王湫正子奔莒。』之士因此附之也。」元材案:此亦著者此役以明其所「素之」之例。乃承上文「
辟方都之道」而言。《地篇》之「武王有重泉之戍」《重甲篇》之「水豫」,《重丁篇》之「石璧」「菁茅」,及《重戊篇》之以重之征服、梁、、代、楚、衡山等,同一xìng。非武王桓公真有此等事也。
桓公曰:「曲防之〔一〕,民多假而上事者。寡人yù之出〔二〕,之奈何?」
管子曰:「以令令富商蓄百符而一,有者取於公家。〔三〕若此,必坐而百倍其本矣。是公家之不其牧〔四〕,而曲防之足矣。」
〔一〕元材案:曲防,地名,未所在。《孟子.告子篇》言桓公葵丘之,「五命曰曲防」。乃「不得曲防,壅泉激水以小利,病」(用朱熹《集注》),此曲防。亦著者假之。
〔二〕何如璋云:「出,yù代民所也。」元材案:言解除。
〔三〕安井衡云:「符,券也。於人,符券及百者使之一匹,有者之公家。五十符者二家一,二十五符者四家一,其不止百符也。」佩云:「《外》六:『古者有命,民之能敬孤取舍好居事力者告於其君,然後君命得乘。未得命者不得乘,皆有。』《尚大》同。《史.平》:『天下已平,高祖乃令人不得衣乘,重租以困弱之。』制古命。管子此策,商有二百券者之乘,傅古者取舍好之科,以一百符,命民之。其者取公家。如此人以得乘,而公私均之耗。若弛商之律,而官民之。古法商甚,故能行一宜之。後世富商大役,百,其策不直一矣。」郭沫若云:「大。此乃控制富商蓄之策。凡有券者必登,及百枚者一匹,者向公家以。如此,富商蓄必先,故下言『必坐』,而『公家之不其牧』也。」元材案:安井及郭非也。本著者最主「故予之形,不之理」者。若令於人者酬,是「其所宜得而其所求」也。不著者之主不合,而且亦必不「或累金而不佐家之急」之富商蓄所迎,能免於「」之患乎?氏以「百符一」政府特商人乘,其甚卓。惟按原文之意,乃商人持有借券百件者,即可自一以之用,者得向公家,非令民以也。且政府之所以特商人乘者,正yù借此提高以代民之用也,若仍令人民,未完,又百倍之新,得之「出」耶?又案:人不得乘,乃高祖之制。此文作者乃yù利用商之心,大弛商之律,不要求高利者自放,而且可以使家得百倍其本之暴利。此《重丁篇》所「」之或用「罪」方法或用「
旌表」方法,促使高利者自放其高利削行者,同不合之幻想而已。
〔四〕元材案:即《.》「牛同」之,古注:「,也。雄《方言》云:『梁宋楚燕之曰。』」《史..集解》引《音》云:「,食牛器也。以木作,如槽。」此言牧,即今言槽。《重戊》「立帛牢」,「帛」即「」之。
桓公於管子曰:「崇弟弟丁惠〔一〕之功世吾罔〔二〕,寡人不得籍斗升焉。去菹菜斥山?●不用之壤〔三〕,寡人不得籍斗升焉。去一。列稼封十五里之原,耕而自以落〔四〕,其民,寡人不得籍斗升焉。是寡人之,五分而不能cāo其二,〔五〕是有乘之而千乘之用也。以是天子提衡秩於侯,〔六〕之有道乎?」
管子曰:「唯籍於令可耳。」
桓公曰:「行事奈何?」
管子曰:「以令置屯籍〔七〕,十之家不行,百之家不行,千之家不行。行者不能百之一,千之十,而之皆於上矣〔八〕。君案之,令之曰:『而用不足,以平取之子,皆案而不能挹〔九〕焉。』君直之重以其〔一0〕,使券契之〔一一〕,藏之皆於君矣。故九州,竟上患〔一二〕。」
令曰:「,所用之〔一三〕。」
管子曰〔一四〕:「天下有兵,藏之粟足以其。天下兵,以。若此,菹菜斥山?●之壤不草。此之籍於令〔一五〕。」
〔一〕何如璋云:「崇、二家可考。丁是丁公之後,惠是桓公之後,惠公乃桓公子。足此文後人所也。」元材案:此亦著者假之。且正因其丁惠,《重丁篇》之以丁惠高者,同足明篇所述日之史初,本篇上文之言「
程侯」「狄侯」,《重甲篇》之言「癸乙」,《重丁篇》之言「癸度」及《重戊篇》之言「王邑」「王北」矣。「功世」疑作「功臣世家」,《重丁篇》「功臣世家」一凡四,可。
〔二〕俞樾云:「『吾罔』者,即吾也。罔、一之。《尚.誓》『罔有攸赦』,《西伯戡黎》『罔敢知吉』,《微子》『乃罔恒』,《金》『王其罔害』,《史》易以『』字,是其。『』即『凶』。或疑『罔』『凶』字之,非是。」元材案:「吾罔」三字,疑有,依俞亦上下文不相接,仍以疑是。
〔三〕元材案:「去」字,疑衍,下。「菹菜」乃「菹」之,下同。「」,地。「斥」,《.刑法志》古注云:「斥,之地。」山言山中。「?●」,安井衡云:「?●之字。?●,不平也。」今案《子.庚桑楚篇》作「畏」。《史.老申》作「畏累」。「不用」,何如璋云:「言不可耕也。」
〔四〕元材案:「去一」二字疑衍,下。列即本篇上文「立壤列」之列。稼,稼,此指田。,。封,封疆。原,平地。此靠近封疆十五里之平地,皆大小不等之田所布。此等田皆人所私而自成村落者,故下文云「其民寡人不得籍斗升」也。佩「『列稼封』,『稼』作『冢』,山曰冢,上所言『山』乃群山,此指泰山言」者非。
〔五〕俞樾云:「按此文凡三云『寡人不得籍斗升焉』,句下有『去一』字。言如此是去其一分也。今第一句下有『去』字而『一』字,第二句下『去一』字俱存,而下,第三句下『
去一』字俱矣,而句上有『其民』字,甚不,『其民』即『去一』之。古文『一』作『?』,因『民』。?民,因改『去』『其』,之句上,而全失矣。『不能cāo其二』作『不能cāo其三』。上文三言『去一』,是去其三分,故桓公言五分不能cāo其三也。如今本皆不得其指矣。」元材案:此文甚多,不可解。俞甚辨,但增改字太多,未免有削足之嫌。且「其民」者,佩云「言此等人寡人亦不得籍」,郭沫若云「言民在疆隙地,力耕作,自部落而不籍」,文皆,何得「不」?意此文上「去」字下「一」字,「去一」下「去一」皆是校者按照下文「五分而不能cāo其二」句而添注於「寡人不得籍斗升焉」句旁者,後人遂以入正文而又其「一」字耳。朱春此文云:「其一,公族采地世,不入於公也。其二,土不毛,不入於公也。其三,近郊村落,自占土耕,不入於公也。」亦以「其一」「其二」「其三」原文行分析,即「去一」云云之矣。「五分而不能cāo其二」句亦不必改。上述三土地有大有小,不是每一皆等於五分之一。此五分之二,乃上述三土地已占去公五分之三以上也。佩「五分作四分,四分而去其三,故曰不能cāo二」者亦不可。
〔六〕尹注云:「提,持也。合弱以事一者之衡。秩,次也。」元材案「提衡」二字,《非子》用之。《有度篇》云「愚智提衡而立。」《八篇》云:「大臣重,提衡而不者曰卷。」《邪篇》云:「自以秦提衡。」又《.杜周.》云:「杜周俱有良子,爵位尊,世立朝,相提衡。」臣曰:「衡,平也。言二人也。」皆是肩而立,不相上下之意。「衡」亦有作「珩」者。《.功篇》云:「七之,皆乘,南面王,提珩累世。」是也。之象之云:「提,也。珩,佩玉也,所以行止也。行止之相同,故可以互相平行。」尹氏非。秩一,又《重丁篇》。先後位次。如《左氏哀十三年》「先」,是其例也。此天子,先後位序於侯。文虎「『子』疑作『下』」者失之。
〔七〕尹注云:「屯,戍也。置屯,人有粟者不行。」元材案:置屯即立戍。《地篇》云「武王立重泉之戍」是也。籍,登民藏之。又案「置屯籍」本一事,佩乃分之三,「桓公所三端,管子以令答之」,穿之至!
〔八〕陶云:「『十』『千』互易。初令止及『千之家』,次及『百』,又次及於『十』。至十之家亦不行,行者少。故曰『行者不能百之一,千之十,而之皆於上也』。今本倒,不通矣。」元材案:陶大迂。此家有十百千者皆可免役,非分三次令也。「」,解已《重甲篇》。「」即《.信》「情力屈」之,古注云:「,露也。」令言暴露。
〔九〕尹注云:「挹,其。」安井衡同。何如璋云:「
挹言加,必如其所存之也。」元材案:《荀子.宥坐篇》云:「此所挹而之之道也。」注:「挹亦退也。挹而之,言之又。」尹注合。然考《重甲篇》云「用若挹於河海」,「挹」字不能「退」或「」。挹有取。此益,挹言益,即《重甲篇》所「侈」之意。《荀子》上文云:「孔子曰:明智,守之以愚。功被天下,守之以。勇力世,守之以怯。富有四海,守之以。」正是上句言益,下句言也。又《史.十二侯年表.序》云:「七十子之徒口受其指,有所刺褒挹之文不可以也。」亦作益。何得之。
〔一0〕尹注云;「直也。其粟之。」元材案:解除,解已《山至篇》。
〔一一〕尹注云:「分之曰券,合之曰契。曰。使百姓皆於君,契券之。」元材案:「使券契之」一。又《
重丁篇》,唯此券契《丁篇》微有不同。《丁篇》券契指人民向之家借而立之借而言,此指政府定存所出之支款。使券契之,政府以款按市支付之,不再於藏之家也。尹「使百姓皆於君」,失其指矣。
〔一二〕元材案:九州有二,一大九州,衍主之,《史.孟荀列》及《.篇》。二中境之九州。此又有《禹》九州(冀、、青、徐、、、豫、梁、雍)《雅》九州(
冀、幽、、、徐、、、豫、雍)及《周》九州(冀、幽、并、、青、、、豫、雍)之分。(王莽九州《禹》,《
.王莽》。《.地理志》《周》。)人最喜以九州代表全。《》一中,九州者,即八之多。除《篇》之九州指大九州而言者外,其皆指中境以之九州而言。此及《重戊篇》之九州亦然。「九州」者,《孟子》之言「天下」矣。竟同境。此民之既於政府,於是政府手中掌握有大量之,以攻天下,以守境上患。所「苟粟多而有,何而不成?以攻取,以守固,以,附,何招而不至」,意此同。
〔一三〕佩云:「『所用之管子曰』,有字句。」元材案:「令曰」作「公曰」。乃桓公於取上述之後,追管子之。「」「置屯」而言。置屯之初,假名防,其本意在取民之藏,今已於君,是取藏之目的已,然之後,此藏究何以用之耶?下文「管子曰」云云,即答桓公此者也。若作「令曰」,「管子曰」三字重出矣。
〔一四〕博云:「『管子曰』三字衍。」何如璋、一多同。元材案:此上文「公曰」云云一一答,何得衍文。唯「曰」字上有「」字。
〔一五〕元材案:「」字及「草」之,解已《重甲篇》。「兵以」者,假於民,使作耕草之用,非徒之而已。此於桓公「,所用之」之疑加以解。藏之,不不可或缺,即平亦有其必要也。《揆度篇》云:「彼重者,侯不服以出,侯服以行仁。」又《.力耕篇》云:「往者用不足,士不得。而山被,大。均之富,之,士以奉,民以。故均之物,府之,非所以民而奉兵之用,亦所以困乏而水旱之也。」此同。
管子曰:「滕之粟釜百,使吾之粟釜千。滕之粟四流而我,若下深谷者,非凶而民也。辟之以令,引之以徐疾,施平其我若流水。」〔一〕
〔一〕安井衡云:「辟,召也。『平』『乎』。『施乎』,舒行貌。」俞樾云:「『施』乃『也』字之,『乎』上有『粟』字。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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