笔趣阁 > 其他小说 > 管子 > 第 85 章
    田畜百姓草,商市利,……愚以非先帝之苑囿池?可之於民」(《池篇》),四曰「商工市井之利,未於民,民望不塞」(

    《相刺篇》),五曰「利官,一之於民」(《能言篇》)。可以民,乃是自董仲舒、司以直至良文,所共有之一主。今本在多政策方面,基本上是桑弘羊一派相同,至山一,又取桑弘羊相反之良文的意。因此,不可以明本之成,在成帝次官徒暴以後,而且可以明本《》之,是本抄《》而不是《》抄本,殆已毫疑矣!又案:郭沫若於引用拙稿本前半段文字之後,又加以案云:「氏以《管子重》篇作於王莽,故以此徒逃亡作成帝徒暴之反映,新,但大有可商。考春秋中公器《叔夷》,已有『造徒四千汝寮』,而秦代亦有『官』(《史.自》『司昌秦主官,始皇之』)。是可初固主要官。官,徒逃亡乃常事,不必至成帝始有徒暴生。奴暴,非至大火燎原,例史官所不。且如涉起,亦徒大暴,非官徒,然不能言其中固毫官徒存在也。《.食志》董仲舒疏:『(秦)田租口,之利,二十倍於古。……民愁聊,亡逃山林,』,此尤足徒逃亡暴之事,不始於。」今案:此有注意。第一,於《叔夷》「造徒四千」云云,原文作「●(省作陶,或造)●徒四千」,近已有人。:「叔夷公(公元前五八一──前五五四年)器。中心是『●』可否。文字衍看,●、●的出,自早於。●、●●同,都是指黑色,引申徒或庶人的代名。所指身份,『土』(即『徒御』)相近。有人『●人』和『陶●徒』都是一服兵役的自由民。上引《叔夷》的前後文看,陶●。也有可能是地名。之,字。」(一九七六年《文物》第八期展岳:《於中始冶和使用器的》)第二,一史,不能孤立地去求解。毛同志教云:「世界上的事情是的,是由各方面的因素定的。看要各方面去看,不能只方面看。」此吾人分析之最要法。即以《重乙》本篇而,篇中有「壤列」一,乃董仲舒《春秋繁露,爵篇》「地列」二字之演。又有「如胸之使臂,臂之使指」二,抄自《政事疏》。「善者不如民」,董仲舒及《》良文之意完全相同。而其所「兼霸之壤三百有里」,竟下《.刑法志》所毫二致。至「汝之金」「禺氏旁山之玉」,亦皆代事之反映,前者於《.力耕篇》,後者王考,亦文景事。此外,本所列工生工具,比《海王篇》所列多,器一,即有、、椎、四《海王篇》所未有。而,乃王莽巡狩所自?以天下之倡者。又工所用之「」,《方言》乃以西人用,在人之「」。此文作者似亦是以西人,而非人。又「通」一,在《》中,尚只「通施」,本《蓄篇》亦「通施」。至本篇乃忽改「通」。若上面所述各事系之,此「」字亦只能是王莽所造五品之反映,而不是所「邦法化」「即墨法化」之化,亦甚明。而言之,本所言政策,其全部建制,及由此建制而派生之各有,如「管」「」「鄣」「衡」「准」「度」「巧」「公」「公」「平」「月」,殆一而不是代行政策及社生活之反映。然,亦有若干字句或事,曾孤立地於古文物之中,如「」字於《.周.臣工》,「官」於秦始皇。此如《墨》中有於光之,事。但如果此即定今日之光化等科原理及其律,在二千年前之《墨子》中即已形成,未能免於「但木不森林」之矣!

    桓公曰:「壤〔一〕。」

    管子曰:「河●侯,之也〔二〕。●〔三〕,山侯之也。河●侯常不山侯之者,豫戒者也。」

    桓公曰:「此若言何也?」

    管子曰:「河●侯,之也,故多而不理,固不得有。至於山侯之,蔬藏菜,此之豫戒〔四〕。」

    桓公曰:「壤於此乎?」

    管子曰:「未也。昔狄侯〔五〕,之也,故粟十而〔六〕金。程侯,山侯之也,故粟五釜而金。故狄侯十而不得戟〔七〕,程侯五釜而得戟。十倍而不足〔八〕,或五分而有者,通於重高下之〔九〕。有十之蓄,而民食不足者皆以其事望君之也。君有山海之,而民用不足者皆以其事jiāo接於上者也。故租籍,君之所宜得也。正籍者,君之所求也。亡君其所宜得而其所求〔一0〕,故下怨上而令不行〔一一〕。民,之怒,予之喜。民情固然。先王知其然,故予之所,〔一二〕不之理。故五粟米者民之司命也,金刀布者民之通也。先王善制其通以御其司命,故民力可也〔一三〕。」

    〔一〕元材案:壤即地。但此之壤《地篇》之地不同。《地篇》之象「天地利」即自然源,此壤指耕地而言。耕地之肥瘠厚薄一之政策有密切之,故《乘篇》云:「相壤定籍而民不移。」《山至篇》云:「

    有山之,有下多水之,有山地分之,有水之,有漏壤之。此之五,人君之所也。」此同。

    〔二〕博云:「●、淤同。水中可居者曰淤。言近河之沃土,每收粟一也。《史.河渠》曰:『渠就,皆一。於是中沃野。』」何如璋云:「●淤通。地近水,水退受淤,收倍。」元材案:,即每可收十石,或六石四斗,已《山篇》。《.洫志》奏言:「若有渠溉,下隰,填淤加肥,故禾,更?稻,高田五倍,下田十倍。」此「河淤侯之」,即所言「填淤加肥,下田十倍」者耶?

    〔三〕博云:「『●』土。下曰『程侯,山侯之也』。『●』下『侯』二字。」何如璋云:「●作,山地,土兼沙石也。山地少,故能戒而豫之也。」元材案:何是也。「●」《文》未收,是「」之字。《文》:「,水渚有石者。」山侯者乃沙之。杜甫之言「今君渡沙,累月人」矣。丁士涵以「『●』『百』二字之,百即百倍,言之百倍於山侯之」,佩以「『●作『』,河淤侯之,山侯食之,常河淤侯之」,郭沫若「『●』疑作『』,在『山侯』下」者皆非。

    〔四〕元材案:理,治也。《蓄篇》云「人君不能治」,《.食志》引,「治」作「理」,是其。下同。又《地篇》云:「本富而物,不能守,於天下。五,吾而天下,於天下。」即此「多而不能理,固不得有」之也。此言之,得天厚,故不知惜,而有「粒米狼戾」及「狗彘食人食而不知」等象。果,其必流越而之天下,有而亦等於。山侯之自知其不足,故能未雨,不五所浪,且能蔬藏菜,以不虞。《.》所「沃土之民不材,瘠土之民莫不向」,此之矣。

    〔五〕元材案:「狄侯」「程侯」,不知何所取。大抵亦是意假之名,言甲侯乙侯也。

    〔六〕元材案:,古衡名。《文》:「六也。」重六百黍。或曰六,《淮南子.言篇.高注》。或曰八,《

    荀子.富篇.注》。未知孰是。

    〔七〕元材案:戟,解已《重甲篇》。

    〔八〕王念云:「『十倍』上有『或』字,下文文。」博同。

    〔九〕郭沫若云:「『十倍』『五分』均以位而言。上云『狄侯十而不得戟,程侯五釜而得戟』,十自之十倍,故『不足』。分半也,『五分』二五釜,故『有』。」元材案:上文明言「五釜而一」,依照「釜十」算,所「五分」乃十分之五。若作「二五釜」,云「二五倍」,不得云「五分」矣。此「分」字因其上有「五」字,作「十分之五」,不作「半」。已《巨()乘篇》。此言狄侯之,故多而,每金一可得十。程侯乃山侯之,故少而,每金一能得五釜。是狄侯之每釜值金六黍,而程侯之每釜可值金一百二十黍,相差恰二十倍。(

    即10:05=20:1)。依照《山至篇》「侯十,吾二十,侯之吾」之例,狄侯之必於程侯,故狄侯有十倍之,尚不足建立之用,程侯有五分之,反能建立而有者,乃由於程侯能通於重高下之有以致之耳。《地篇》云:「昔者桀霸有天下而用不足,有七十里之薄而用有。天非雨菽粟而地非出物也。伊尹善通移重塞,通於高下徐疾之,坐起之也。」此同。郭失之。

    〔一0〕安井衡云:「正籍,正正人之籍。」于省吾云:「按安井非是。正作征。征籍上文租籍文。」元材案:此「正籍」即《蓄篇》之「租籍」。而此「租籍」相於《蓄篇》之「租」。,也,《蓄篇》「其所而」之「」作「

    置立」者不同,《蓄篇》。何如璋不明篇作者所用不同而意完全一致之理,乃「故租籍者八句,乃其大《蓄》相反。《蓄》意在田租,以舒野之力。此意在取田租而物之征」。既解《蓄篇》「其所而」除田租,又解本篇「租籍君之所宜得」取田租。文失之。

    〔一一〕元材案:「故下怨上而令不行」,《管子.修篇》云:「

    ,下怨上矣。民力竭,令不行矣。下怨上,令不行,而求之勿己,不可得也。」此似出於彼。

    〔一二〕博云:「故予之所,『所』《蓄篇》作『形』,是。」星衍、戴望同。

    〔一三〕元材案:「五粟米」,《蓄篇》作「五食米」。「刀布」《蓄篇》作「刀」。「通」《蓄篇》作「通施」。「制」《蓄篇》作「」。此一段文字撮引《蓄篇》而略通其字句,以申明上文「通於重高下之」之意。何如璋所「有十年之蓄一,此作者撮《蓄》之文以上文之」是也。佩「前後均不相承,定是重出」者失之。又案「通」一,在本中只此一。《蓄篇》作「通施」,《重甲篇》作「通移」,《.篇》亦作「通施」。可在,尚只有「

    通施」一。此作「通」,然本篇之必晚出,殆可疑矣。

    管子曰:「泉雨五尺,其君必辱。食之必亡。待五者也〔一〕。故木之霜露者不受令於天,家足其所者不人〔二〕。故然後予,高然後下,喜然後怒,天下可〔三〕。」

    〔一〕博云:「待、同,也。言雨足,食多收,君必辱,必亡。所以然者,下蓄五者多,而不上之令也。」安井衡云:「五尺及泉,言雨入地五尺,百必穰。如此其君必辱。食民,未缺乏,其必亡。所以然者何也?五者,令不行於下也。待,也。」元材案:氏皆是也。待即《事篇》「不待」之待,言依。泉,泉水。雨,雨水。泉雨五尺,言水量充足。食之,其所生之五其人口之多寡相。《山篇》云:「田若干,人若干,人田不度食若干。」「人田不度食」即「食不」之也。此水量充足,五之收必,而民食可以有。五之生量人口之多寡相,民食不虞不足。或可以有,或不虞不足,是全之人民皆所需於其君。所需於其君,不君用不君死矣。如此其君安得不辱,其安得不亡乎?此即《蓄篇》所「民富不可以使」及本文下文所「家足其所者不人」之意。何如璋「『泉』者泉刀也。『雨五尺』,泉流於下也。在下,故辱。『食』也。之,如泉之流於下也。散,故亡。」佩:「『食』,疑作『』,去『』字耳。」李哲明(郭沫若同):「即,言恃而食,其必亡。」:「『泉雨』疑『暴雨』之。暴雨臻,而水入地五尺深,言之甚也。『食』作『食』。」皆原不符,故不之。

    〔二〕王念云:「『露』『雪』。木霜雪,冬而不凋,故曰『不受令於天』。《侈靡篇》曰:『木之霜雪者不於天。』是其。」何如璋同。元材案:以「霜露」言者,人亦多有之。《史.公弘》「君不幸罹霜露之疾。」《索》:「言罹霜露寒之疾。」《》同。又《.淮南王》:「高帝蒙霜露,沐雨。」又《爰盎》:「淮南王人,有如遇霜露行道死,……」似不改字亦可通。「足其所」,解已《重甲篇》。此承上文「待五者也」之意而申言之。木之能後凋者即非天所能制。人民皆家人足,求於人,人亦能役使之。《侈靡篇》云:「之不食者不出其,木之霜雪者不於天,士能自治者不人。」彼作「能自治」,政治言。此作「足其所」,言。是其不同也。

    〔三〕元材案:然後予者,善者必先用重之,人民之五物及移其所有於政府手中。然後通政府之令,或以爵之形式,或以之形式,或以平之形式,或以之形式以回於人民。《蓄篇》所「予之在君,之在君」,《揆度篇》所「富能,能予」是也。高然後下者,政府先使物高,然後以平售之於民,《山篇》所「物之以。在下,物皆在上,物重十倍。府官以市●出物,隆而止」是也。喜然後怒,似指士而言。必先使其心中喜,方能激其同仇之情。本篇下文所「素之」,《重甲篇》所「

    死扶,而止」,「非大父母之仇也,重重之所使也」,是其矣。即《孟子.梁惠王篇》「五旬而之」之,天下可,言天下可攻而取之。

    桓公曰:「本用〔一〕,可以存乎?」

    管子曰:「可以益愈〔二〕而未足以存也。昔者氏之〔三〕本用者,其五而不能理也,四流而於天下。若是,氏其本用,足以使其民而不能理,天下〔四〕,是以其亡而身所。故可以益愈而不足以存。故善者,天下下我高,天下我重,天下多我寡〔五〕,然後可以朝天下。」

    〔一〕元材案:本即本。《淮南.修篇.高注》:「,力也。」本,《地篇》「吾yù富本」之本作字者不同,此指而言。本即力,意加生。《.力耕篇》文所「尚力本」,《.洫志》所「令吏民勉,地利」者是也。用即支。《荀子.天篇》云:「本而用,天不能。」至司在《史.自序》中引其父司墨家要旨,更特此一主予以肯定。一曰:「然其本用,不可也。」再曰:「要曰本用,人家足之道也。此墨子之所,百家弗能也。」提到既是「不可」,又是「百家弗能」的重要地位。而本篇著者以本用,不但不足以存,而且可以引起人民苟且偷安之心,其果,必然如(范)氏之「亡而身所」。此特提出一「存」字,可注意。「存」「」互文。明此一段文字,不是在批判荀子,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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