笔趣阁 > 其他小说 > 管子 > 第 81 章
    」二句,即《月令》「季夏土溽暑,大雨行,行水,利以草,如以,可以田,可以美土疆」之意。

    〔一四〕元材案:「臣」二字不。「臣」作「?」,即「以」字。「」即上文「以其口食●曲之」之,即款也。此就上文之例而更推及其之各,如四方之民有不心者,政府在下列六生季中通加以管制。六生季者,即(一)春曰耜,(二)次曰,(三)次曰薄,(四)次曰麻,(五)次曰菹,(六)次曰大雨且至,趣芸壅培是也。此六生季,皆事方殷,青不接之。苟政府能於此分行以解其困,一方面民本身不致受富商蓄之迫削,又一方面民所有之一切生品,亦皆可由政府去分而,上述之完全相同。如此,四方之民皆以得款之故,不先恐後,至於都矣。

    〔一五〕元材案:「善者」,解已《事篇》。「委」,何如璋云:「居也。委即居也。」今案「委」作「委」,也。《蓄篇》「守之」,即其。「善者因其重,守其委」,即《山至篇》「以守」及「王者州以察之」之意。

    〔一六〕元材案:「不妄」即《山篇》「不迷妄」之意。言不迷失方向。事至善之,有迷妄,失事,而可以立天下王矣。

    管子曰:「一不耕,民或之。一女不,民或之寒。故事再其本,其子者。事三其本,衣食足。事四其本,正籍。事五其本,近通,死得藏。今事不能再其本,而上之求焉止,是使涂不可行,不可包止。之以法,是下艾民〔一〕。食三升〔二〕,有正食〔三〕而。食二升,里有正食而。食一升,家有正食而。今cāo不反之事〔四〕,而食四十倍之粟〔五〕,而求民之失,不可得矣。且君朝令而求夕具,有者出其,有者其衣,夫其五,三分而去〔六〕。是君朝令一怒〔七〕,布帛流越〔八〕而之天下。君求焉而止,民以待之〔九〕,走亡而山阜。持戈之士〔一0〕不,家族失而不分〔一一〕。民走於中而士遁於外,此不待而。」

    〔一〕元材案:此文又《揆度篇》。藏,葬也。《.檀弓篇》云:「葬也者藏也。」《揆度篇》即作「死得葬」。不可包止,洪楫云:「包作拘。拘,留也。《揆度篇》作『不安於拘』。包、拘因字形相近而。」今案:包即抱,解已《揆度篇》。洪失之。「下艾民」解已《揆度篇》。用以「艾」字句非。

    〔二〕佩云:「升非升斗之升。梁襄二十四年:『一不升之,二不升之,三不升之,四不升之康,五不升之大侵。』食三升,二不升也。二升,三不升也。一升,四不升也。《梁》、《外》均合。」元材案:是也。梁超「得三升之食有」者非。

    〔三〕王念云:「此正字?之。《雅》曰:『?,求也。』俗?字作丐,正相似。襄三十一年《左.文》:『丐,本或作正。』昭六年《文》:『士?,或作王正。』是其。」王引之云:「正字不可通。正乏。乏者也。《史.高》曰『

    乏食』是也。乏食不忍而矣。宣十五年《左》曰:『文反正乏。』」佩云:「王氏父子通,小王是。?食非矣。」元材案:小王近。然予意正或作。《.武》元狩元年曰:「朕嘉孝弟力田哀夫老孤寡或於食。」《昭》始元四年曰:「比不登,民於食。」元二年曰:「者民被水,於食。」可食乃人常用。者乏也。匚,遂正耳。

    〔四〕文虎云:「『不反』疑即上文『下艾』之。」何如璋云:「不反收不反其本也。」佩同。梁超云:「事不能其本,本一,而回,故曰不反之事。」元材案:何、梁是,文虎非。

    〔五〕梁超云:「四十倍之粟,四十倍也。」

    〔六〕梁超云:「三分而去,其所有而售之,得十分之三也。」元材案此承上「有者出其,有者其衣,夫其五」三句而言,急售而「」及「衣」「五」均只得十分之三也。《.本篇》文云「百姓物以便上求」,此同。

    〔七〕俞樾云:「按怒弩。《方言》:『凡人而,在之,或之弩。』是人而者弩。朝令一弩,正其之也。怒者弩之假字。管子人,故耳。」元材案:《孟子.梁惠王篇》:「文王一怒而安天下之民。……而武王亦一怒而安天下之民。」又《滕文公篇》:「一怒而侯,安居而天下息。」此「一怒」二字彼同。

    〔八〕元材案:「越」即《左昭四年》「不越而」之越。注:「越,散也。」「之」,梁超云:「往也,流往外也」。

    〔九〕云:「《》『厚戒箴以待之』,注:『待,也。』《周》『外』,注:『,也。』此言民不能供。」

    〔一0〕元材案:持戈之士,士。

    〔一一〕梁超云:「『不家族失而不分』,疑有。」郭沫若云:「『分』『合』字之也。」元材案:《荀子.富篇》云:「男女之合,夫之分,婚姻娉送逆,如是人有失合之而有色之矣。」注云:「合,配也。分,人各有偶也。失合失其配偶也。」此作「不」句,「家族失而不分」句。由於人民多走亡而山阜,故持戈之士回家,不得其人相。失而不分者,夫失散,不能相配偶也。梁、郭二氏皆失之。

    管子曰:「今有地牧民者,在四,守在。多者,地辟民留,知,衣食足知辱〔一〕。今君躬犁田,耕草土,得其矣,民人之食,有人若干步之〔二〕,然而有於衢者何也?有所藏也。今君立,民通移,人有百十之〔三〕,然而民有子者何也?有所并也。故人君不能散聚,高下,分并,君本趣耕,草立〔四〕而止,民若不足也〔五〕。」

    桓公於管子曰:「今yù高下,分并,散聚。不然,世且并兼而止,蓄藏而不息,寡老不得〔六〕焉。散之有道,分之有乎?」

    管子曰:「惟重之家〔七〕能散之耳。以令重之家。」

    桓公曰:「。」

    五乘,迎癸乙於周下原〔八〕。桓公四〔九〕因癸乙、管子、甯戚相四坐。

    桓公曰:「重之。」

    癸乙曰:「重籍其民者失其下,欺侯者〔一0〕。」

    管子差肩〔一一〕而曰:「吾不籍吾民,何以奉革?不籍吾民,何以待〔一二〕?」

    癸乙曰:「惟好心〔一三〕可耳。夫好心物通,物通物,物物,物物可因。知物之可因而不因者,於天下。于天下者,之大也。」

    桓公曰:「好心物之可因。」

    癸乙曰:「有富乘者,之卿侯〔一四〕。足其所,不其游者〔一五〕,之令大夫。若此物通,物通物,物物,物物可因矣。故知三准同者〔一六〕能天下,不知三准之同者不能天下。故申之以令,抗之以徐疾也,民乎其我若流水〔一七〕。──此重之也。」

    〔一〕元材案:此出自《管子.牧民篇》,人在其上文帝《》及司在《史.殖》中,皆有所引用,本《事篇》及本篇同。但於此有注意者,即司及《事篇》之引用,或以之作的重要xìng之明,或以之作「人富而仁附焉」的主之理根,不同,而其於《

    管子》原文持肯定之度,完全一致。至本篇亦引用此,而目的只是作批判之象。作者所「,衣食足」,必先解「」者「足」者何人之。如果社上尚有「於衢」「子」者存在,政府「本趣耕,草立而止」,亦不能免於「民若不足」之流弊。因而提出「散聚、高下、分并」之所「通民利」的意。此不是《管子.牧民篇》及《事篇》思想之一步的,而且特是司富崇拜的思想之有力的批判。以下即而「散聚、高下、分并」之具措施。

    〔二〕王念云:「『有人若干步之』,依《蓄篇》作『

    人有若干步之』。」

    〔三〕佩云:「『百十』亦依《蓄篇》作『若干百千之』。」元材案:所用字,各有不同,不必一一彼改此。

    〔四〕丁士涵云:「『草』『立』言不。疑涉上文而衍。」佩云:「草立,《重戊篇》『莒之山生柴,山之金』是也。」元材案:丁非是,尤。莒之山生柴,柴乃茈字之,《戊篇》,山之金。即《.大雅.噫嘻篇》「私」之。草即上文「山林菹草」之草。草即耕草,《商君》之言「草」矣。此乃承「躬犁田,耕草土」一段而言。立承「立」一段而言。文甚明,非衍文也。

    〔五〕安井衡云:「『若』作『苦』。字之也。」戴望同。元材案:古籍中「若」二字用者其例甚多,用法可分:一用「(或非)……若」之形式,作「是」。如《氏春秋?用篇》云:「不足,若有跖。」《徒篇》云:「不肖者若之。」《知士篇》云:「今有千里之於此,非得良工,若弗取。」又一用「若……而」或「若……又」之形式,作「尚且」。例如《知度篇》云:「舜禹若困,而俗主乎?」《有度篇》云:「污之心若止,又乎人?」其他《察今篇》凡三,《》、《言》、《》、《壅塞》等篇各一。《荀子.不苟篇》亦有「作於心,於色,出於言,民若未也」之言,句例此同。若改「若」「苦」,便不矣。二氏皆非。

    〔六〕元材案:此又《管子.侈靡篇》。《侈靡篇》云:「寡老不得焉。」上「」二字。「」即本篇上文「天下有,不其」之。「不得」言分也。《重丁篇》亦有「又收中之病孤老不能自食之萌皆得焉」之言,取此而反用之。

    〔七〕元材案:重之家又分《乘》及《山至篇》,解已《乘篇》。

    〔八〕博云:「『』作『束』。」丁士涵云:「『』乃『束』字。束,也。《策》曰:『子。』又曰:『王百金。』」何如璋云:「下原,成周地名。癸乙殆明重之者。《.地理志》:『周人之失,巧利,,高富下,熹商,不好仕官。』周地四,居土中,其民好言重,也。」元材案:各皆以束之例,此「」字似不必改。周下原不其是在中,或在洛,而言,皆在西方。而今言「以迎癸乙於周下原」者,正可藉此明本著者言地理史皆是意假之。此如《山篇》以梁渭?之牛可以衍,《重丁篇》以於之即之郊,《重戊篇》以楚山之,皆所桓公之方位不符。本著者似安人,或非安人而在此身在安,故不知不,往往以安中心耳。

    〔九〕博云:「『四』二字疑衍。」一多同。元材案:此是也。因下文「相四坐」及「重之」而衍。何如璋以「四因」「即下三准之相因」,于鬯以「四因」「指下文『夫好心物通』四句而言」,而曰「癸乙四因之必甚,故人之曰『桓公四因』,其篇名亦必曰四因篇」,皆非。

    〔一0〕元材案:「失下」,解已《山至篇》。「」,解已《事篇》。「重籍其民」,指言。「欺侯」,指外言。

    〔一一〕安井衡云:「差肩,肩差在後也。癸乙,故差肩而焉。」元材案:差肩又《重乙篇》。差即《山篇》「坐立差」之差,次也。次肩,不敢肩也。

    〔一二〕元材案:革即《.中庸篇》「衽金革」之革,注云:「

    革,甲之。」待即上文「民以待之」之待,也。又案籍於民,乃本各篇所述管子理之重要方。此忽又作管子口,一似管子本不成籍主也者。著者只是要用答,反明其在政上之主,初不此者及答者之究何人也。且著者之意,yù加其所籍主之信心,故特捏造一所「重之家」之癸乙,力抬高其身,使人人皆知管子亦不敢之肩而言。此《子》中常以帝舜及孔子其所捏造之所zhēn rén、神人、人、至人等互相答者同於所「寓言十九,重言十七」之,凡以使其所主之理,取得更有威信之效果而已。

    〔一三〕安井衡云:「『好』,孔也。曰:『吾人心有七。』古有智者,心有孔也。」佩云:「《名》:『好,巧也。如巧者之造物,不皆善,人巧之也。』」郭沫若云:「『好心』二字未得其解。下文以『有富,乘者之卿侯,足其所,不其游者之命大夫』明『好心』。其旨在分散卿大夫附庸侯之聚。准此,『好』空。《雅.器》:『ròu倍好之璧,好倍ròu之瑗,ròu好若一之。』『好』乃璧等之中孔。是『好心』即空其中心之意。卿大夫附庸侯在居心腹地,使其不蓄聚,以妨坐大。直不便,故此『好心』之耳。」元材案:以上三皆非。「好心」即慈善心,言同情心,亦即《孟子》所「之心」或「不忍人之心」。指封建社之道德念,如「仁」、「孝悌」等而言。本中有不少篇提出此方案,例如《山篇》所「高仁慈孝」,《重丁篇》所「

    召城大夫而之」,所「表之家」,皆不切之幻想。在以私有制度基之社中,yù一之命令,使富有者出同情心,自削而之,件分於人,非痴人?然此等幻想之提出,亦有其史背景,《重丁篇》。

    〔一四〕博云:「卿侯、令大夫,之爵也。」佩云:「『卿侯』,作『卿族』。侯、族形近而。『令大夫』即『命大夫』之。」同。郭沫若云:「、均非。文正宜以『卿侯』句。《重乙篇》亦『卿侯』『令大夫』之名。俞樾『卿侯』大之孤。余疑『卿』『侯』二。『侯』者附庸之君也。《侯因●敦》『朝侯』,知有群小侯。卿乃臣,侯乃外臣,令先而後外。」元材案:《氏春秋.孟春》:「立春之日,天子率三公九卿侯大夫以迎春於郊,乃卿侯大夫於朝。」(《孟夏》、《孟秋》、《孟冬》各均有三公九卿侯大夫)卿侯者九卿及侯也。郭「卿侯二」,甚是,但此秦一以後之官制,春秋之。此家有富者,必使其有乘,否使卿侯而足之,以免此富之囤。、及俞氏皆失之。

    〔一五〕博云:「足其所不其游者,足其家而不通於jiāo游也。」佩云:「《文》:『,也。』游即上文之『游』。『令大夫』即『命大夫』之。」郭沫若云:「有不以分人,即自得其所而不jiāo游。」元材案:「所」即上文「以其家其所也」之所。所字之含,上下文而不同,已《地篇》。此所字,《重乙篇》「家足其所者不人」同一意。「足其所」即「足於」。「游者」即《管子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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