笔趣阁 > 穿越小说 > 许家屯香港回忆录 > 第 17 章
    。我提议:“郑伟荣怎么样?”会上无人反对,姬鹏飞说:“就郑伟荣好了。”我对郑伟荣知道不多,当时以为他合乎我考虑的几条。后来才知,对他的了解不全面。

    确定的名单经中央批准后,香港新华分社才同被提名人接触,征求各人意见,确定他们是否愿意接受提名。一般说,都很高兴地接受了。在港府有职位的人士,如港人称为“四料职员”的谭惠珠(指她身兼行政局、立法局、市政局和区议会四职)、上诉庭按察司(大法官)李福善,我们特意向港英政府征求意见,回应是“乐意见到他们的任命”。

    香港社会有对此表示满意的,认为香港人能参加起草、制订基本法,直接反映港人意见,争取港人权利,这对港人来讲是很有意义的事情。他们也认为这份名单:“保罗各界精英,照顾各方利益。”

    但也有种种一轮,认为偏重上层、商界;而地区人士、中下层人士参加不够等等。

    八五年七月一日,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。二十三位香港委员,同三十六位内地委员一起,为十二年后,在香港实行的基本大法共同筹商。很巧,十二年后的这一天,即九七年七月一日,中国将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。

    中共中央和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港人参加起草基本法。草委会第一次全体大会前,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亲自向各委员颁发聘书,仪式隆重,这是全国人大从未有过的做法。以往人大常委会成立若干委员会,从未举行过委员长颁发聘书仪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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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基本法草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前,就已考虑如何让港人更充分地参与起草工作,因为二十三名草委委员毕竟有限。

    我与姬鹏飞jiāo换意见,说到香港政府通过三百多个咨询组织,施行“精英民主”,我们在香港也可成立一个起草基本法的咨询委员会,做为民间团体,使港人有机会更广泛参与起草基本法。姬鹏飞可能将此设想报经中央批准,草委会第一次会议期间,即将此设想征求香港委员的意见,获得一致赞同,并推举在港的草委会副主任负责筹备。

    在港的副主任,就是安子介、包玉刚、费彝民、李国宝(东亚银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)、许家屯五人,其中只有我不是香港人,把我包括进去,内部讲,我是工委负责人,原则问题上要我负责;对其他四位副主任声称,是考虑一些具体工作,可能要动用我出面安排。

    姬鹏飞召集草委会主任、副主任开会,建议这一方案,香港的副主任都积极赞同,包玉刚首先表态赞成。安子介提出:按照香港法律,在香港成立一个组织,要向香港政府注册,但基本法咨委会这个组织,要向港府注册,感到有点别扭,认为应该向港英政府jiāo涉,免于注册,他建议,是否找谭惠珠商量,请她出面同港英政府沟通。大家认为可以一试。会后,安子介即与谭惠珠、黄丽松、司徒华一起,通过长途电话与当时正在lún敦的港督尤德联络,尤德一口允承咨委会无需办理社团注册。安子介表示,应该要求港府对此有书面承诺,并且十分坚持。大家没有公开表示意见,私下里姬鹏飞要我出面,劝安子介不要强港府所难。

    咨委会免于注册后,章程便无须由港府批准,成员名单和活动也无须向港府报告。

    成立咨委会,首先有一个起草章程和筹备经费的问题。五位在港副主任商量是否召集在港的起草委员一起研究。安子介又提问题:在香港开会,是否会抵触香港法律,被称为非法集会?其他几位副主任都认为,既然港督已经表示咨委会是做为个案处理,无须向港府注册,开会应该也没有问题。这样,就决定在湾仔华润大厦五十层上的会议室,请在港全体草委座谈咨委会成立事宜(二十三名香港委员加上我和毛钧年)。

    座谈由包玉刚主持,提出推选五个人,起草咨委会章程。二十五名委员中,有四位法律界人士,他们是李福善、李柱铭、谭惠珠、廖瑶珠,他们成为当然人选,安子介提名新华分社副秘书长,也是草委会的副秘书长毛钧年参加,因为事实上,筹备咨委会要依靠新华分社来做具体工作。这时,司徒华自己提出,他愿意参加起草,李福善表示反对,很激动地讲:“假如他参加,我退出。”会场气氛一下子紧张起来。我同包玉刚商量,多一人,少一人,不存在原则问题,单数、复数也不要紧,因为只是起草章程,小组如有异议,三票对三票,可以提jiāo全体香港草委议定。包就出面打圆场,缓和气氛,最后,通过六人小组来负责起草章程。

    咨委会所需经费,在筹备酝酿过程中,包玉刚、李嘉诚、查济民等几位自愿负担,他们不希望公布。为尊重他们意见,迄未公布。具体情况,新华分社也没有过问,由咨委会正副秘书长迳向主任、副主任报告。咨委会名额,港澳办通知新华分社,主张八十人,不超过一百人;一些香港草委提议二百人。我jiāo代毛钧年和协助他的协调部部长杨声,“排排名单再说。”我主张范围要更广泛,人数尽量多一点。名单基本上要涵盖上、中、下;左、中、右;中国、外国;男、女、老、少。所谓“右”,包括反对共产党,当前不赞同收回香港的人。我们排了一百人、一百八十人、二百人三种不同方案。经过反复比较,再三考虑,最后定下咨委会由一百八十人组成,经几位在港草委副主任同意后,报港澳办备案。

    在酝酿名单中,曾经考虑争取钟士元、邓莲如参加。派人向他们本人征求意见,被婉言拒绝了,没有多讲理由,只说不便参加。

    台湾在香港的势力,也考虑应该争取他们反映意见,当时,台湾政坛对大陆态度,还很僵化,对中英谈判香港问题持反对态度,中英联合声明发表以后,台湾政府也发表声明,声称要保护他们将来通过谈判收回香港的权利。对“九七”之后,他们继续留在香港,还是撤退,也未明了,处在混乱状态。为了争取台湾方面减少顾虑,争取他们对基本法的草拟和制订有所反映,影响他们对“一国两制”的看法,设想争取他们之中有影响的人士参加。即使他们本人有顾虑,可能不敢参加,台湾政府不愿意他们参加,也可以公开表明,我们团结为国的意愿。我就公开点了三个人的名,一是台湾政府在港的实际负责人、guó mín dǎng港澳支部书记陈志辉,一是《香港时报》董事长曾恩波,还有一位是台湾的立法委员卜少夫,三人中考虑到思想开放、民间立场的卜少夫较有可能应邀,便将他列为首位。结果他们都没有回应。后来,卜少夫在报上公开发表了一篇文章,题为《谢谢许家屯的好意》,给予善意的回应。我们又重新选了三个同台湾关系接近的人士参加咨委会。

    在所谓“飞石事件“刘千石事件的处理上,我有些偏激。刘千石是香港基督教工业委员会的负责人,香港中间工会的领袖,当时认为他有政治背景,某一势力想通过他在香港搞波兰式的团结工会,培养他成为瓦文萨(华勒沙)式的人物。香港不少工商界人士认为刘千石是与他们势不两立的人物,在处理劳资纠纷当中,他主持的工会,要求往往过高,令资方难以接受。从不能再助长提高他的知名度出发,我不同意“左派”工会“工联会”提出的,让刘千石也参加咨委会的意见。因为“工联会”已经公开进行了酝酿,我这个决定,招致他们要公开改变承诺,给他们带来困难,引起中间、左派工会的不满,社会舆论也不佳。事实证明,工联会的意见是对的,不让刘千石参加,反而增加了他的知名度,得到相反的效果。况且,即使是有背景的人物,也要jiāo朋友,做工作。

    咨委名单经过香港草委同意后,安子介提议增加几位外籍金融界、商界人士当顾问。几位副主任没有异议。我为平衡计,建议增加陈耀才“左派”“工联会”老工会领袖,业已退休,安子介立即表示反对,表情异常坚决,完全出乎意外。在场其他几位副主任,面面相觑,显有难色。为不使大家为难,我就放弃了。

    咨委会筹备期间,在选举执行委员和咨委会的主任、副主任过程中,也出现了一些小风波,香港报纸形容为“茶杯里的风波”。选举在中环连卡佛大厦举行,这座大厦是包玉刚先生收购“汇德丰”之后的新产业,他主动提出可以让出一层来给咨委会使用,做为办事处。

    执行委员的选举比较顺利,由咨委会全体委员选出十九名执委。只是我们原先认为很有希望当选的劳工界代表“工联会”的负责人郑耀棠,以一票之差,没有选上。

    执委会选出之后,稍事休息,五位发起人商量选举主任、副主任事项。我表示,按照内地经验,先让执委们酝酿一下候选人名单,再进行选举。但其他几位都主张立即就选,我也就没有坚持。这样,就在选出执委后,立即召开第一次执委会,由包玉刚主持。他一上来就宣布要选举主任、副主任,并宣读了拟定的主任、副主任候选人名单,执委们感到很突然。包玉刚问大家有没有意见,有一位执委表示没有意见,包玉刚讲:“如果没有意见,就请鼓掌,表示通过。”结果大家就鼓掌算是通过了。会后,执委们反映很大,认为这样的选举太仓促,没有准备,不符合咨委会的章程等等。记者们问我,我也只是很勉强地做了解释。当然,这也不能责怪谁,只能说明,几个副主任都缺乏民主训练,包括我在内。为了挽回影响,我要毛钧年与几位副主任协商,同意重新按章程提名和选举。选举结果,虽然仍是原先当选的那几位,仍引来一些批评。

    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,在中英联合声明正式签字一周年的前一天,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正式成立。姬鹏飞以草委主任身分,在会上做了讲话。他当时应港英政府和香港新华分社之邀请,正在香港访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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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整个基本法起草过程,民主的气氛可说是空前的。

    起草过程实际上是各方面(中港为主)合作、协商、妥协的过程,也是充分民主的过程。在四年又八个月时间内,起草委员会开了八次大会;五个专题小组,前后开了六十多次会;内地草委多次到香港征求各方面意见,其中两次正式组团到港全面地征求意见,所谓两上两下。第一次是八八年五月至九月,对草案征求意见稿,第二次是八九年二月至十月三十一日,对七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审议的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》征求意见。

    咨委会征求意见采客观、全面的方式。咨委们在香港活动频繁,还不断去北京反映意见,两次全国征询意见时,咨委会收集了大量意见,整理成书面意见。为使原始意见保持原来面貌,没有综合整理,而是逐项收集逐条记录,忠实反映,没有曲解,没有简化。只做“归类”处理,便于参阅。

    此外,香港新华分社通过与个人、社团以及各方面的接触,也收集了不少意见,新华分社对各方意见做了专题研究,在港的中资机构也听到和收集到一些意见,这些意见大多数都反映到新华分社来。中英联合联络小组、港澳办、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会见港澳各界人士时,也都听到不少意见。

    应该说,港人意见在四年八个月中得到充分的反映,绝大部分获得重视;特别是在草委会中,这些意见得到反复地研究和讨论。

    香港草委各自代表不同的利益和立场,意见分歧。比较单一、合理、争议较少的议题,草委会就容易接受,如新界原居民的土地继承权问题,只涉及新界居民,同其他地方没有冲突,所以很快通过,现在反映在基本法第四十条中。又如宗教界顾虑宗教财产的使用、继承、接受资助等问题,较少牵动其他方面的利益,在基本法上也很快确定下来。

    然而涉及各方利益,产生冲突、矛盾的议题,情况就不一样了。例如关于港人自治,中央政府与特区政府彼此关系如何界定,争论很多;草委会当时确立一个原则,先易后难,先把容易的、争议少的问题定下来,累积了基本法的部分基础,便于有充分时间来考虑和讨论难题。

    在草委会内部,内地草委与香港草委之间,以及草委会与外界关系的处理上,改变了许多内地的习惯做法,以便互相能妥协合作。

    如内地工作一般有保密原则,秘书处按内地惯例,在草委会第一次会议提出保密问题,香港草委和新闻界不赞成,社会舆论要求草委活动公开化,于是秘书处在主任会议上提出讨论,认为应该接受意见,有所改变,以后就确定在专题小组会议之后,推选发言人向记者通报会议内容,只提出一条需保密的,即不透露是谁讲的,可以透露争论的内容。假如个别草委他自己在另外场合透露自己讲的内容,草委会无权干涉,但正式的吹风会(新闻背景说明会),不透露人名,保留委员个人的选择权利。发展到后来,会议越来越公开,整个起草过程,基本上是个公开的过程,透明度很高,大大改变了内地在这方面的作风和做法。

    在内地委员和香港委员之间,内地委员尽量让香港委员发表意见,听取他们意见,落实到文字时,也尽量满足香港草委的意见,尽量考虑香港各方面人士的合理反映。

    香港草委们对内地的议事规则和作法,也做了适应。例如咨委会在订立章程时,有些委员反对在章程中提“民主协商”,认为这个词“词意不明确,欠科学”;还认为在内地具有民主党派附和执政共产党的涵义。但在内地,民主与协商是连在一起讲的。后来还是有了妥协,把这个词写进了章程。我曾经讲,协商也是民主的内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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