笔趣阁 > 其他小说 > 管子 > 第 77 章
    重之」承上文言,「准之分」,承上篇言。五家之准,其本殊,故曰「准之分」。分者之也。又案:「准之分」一之,本篇上篇之,似有系。明本篇之成,在《准篇》之後,或者篇皆出自一人之手。佩「依《准篇》」者失之。

    〔二〕元材案:衡有「衡」、「衡」、「准衡」、「曲衡」、「衡」,解已《巨()乘篇》。准即平准,解已《准篇》。流有「持流」、「行流」、「守流」、「流」、「流」,解已《乘篇》。有「」、「?」、「」、「」,解已《山篇》。亦有二。一即《山至篇》所「」,即家之五地理形,「准五之」。之宜於五者,守其五,其不宜於五者,「工雕文梓器以下天下之五」,故亦被列政策之一也。二即《揆度篇》所「治重,治道羸」之,亦即所重之。而言之,所衡、准、流、、者,皆於政策之。一之政策苟得其宜,自可不而屈人之兵。何如璋所「重以列邦相,即今之商」者,得其矣。

    桓公yù死事之後〔一〕,曰:「吾者,衢之,食之都,虎狼之所也〔二〕。今每,死扶〔三〕,如孤荼首之,仰戟之〔四〕,吾由予之。之奈何?」

    管子曰:「吾之豪家〔五〕封〔六〕食邑〔七〕而居者,〔八〕君章之以物物重,不章以物物〔九〕。守之以物物重,不守以物物。故封食邑富商蓄藏蓄之家〔一0〕,此吾之豪也。故君素〔一一〕而就士室〔一二〕,朝功臣世家封食邑藏羡蓄之家曰:『城肥致,委致〔一三〕。天下有,不其〔一四〕。子大夫〔一五〕有五菽粟者勿敢左右〔一六〕,以平取之子。』之定其券契之〔一七〕。釜之,不得侈焉〔一八〕。困之民而之,釜止,通不推,粟之坐而四十倍〔一九〕。君出四十倍之粟以振孤寡,牧病〔二0〕。老而子者靡得相鬻而之,勿使赴於之中〔二一〕。若此,士前行〔二二〕,不偷而用,死扶,死者半。此何故也?士非好而死,重之分使然也〔二三〕。」

    〔一〕元材案:死事之後,亡士族。

    〔二〕元材案:「衢」解已《蓄篇》及《地篇》。「食」又下文,尹注彼云:「本自,而食。」惟彼所者,此五耳。《史.平》:「千里」,千里即「」之矣。虎狼所,言山多田少,《山至篇》所「禽牛羊之地」也。

    〔三〕元材案:「死扶」在本篇凡三。死同尸。《氏春秋.期篇》云:「扶死。」注:「死尸同。」

    〔四〕云:「『如』字作『之』字,言死扶之孤也。『

    荼首』,白首也。『』字或是『室』字,言持戟死事之室。此三等人皆所恤也。」何如璋云:「『如』『而』。『荼首』,白首也。戟之,『』作『室』。」佩云:「『荼首』『

    子』二字之。孤之子即死事之後。下文『振孤寡,牧病』,是其。『』作『室』,下文『就士室』,是其。『仰戟之室』,言仰持戟而食也,即《孟子》所『持戟之士』。」郭沫若云:「『如』疑『孺』字之,『』疑『俯』字之形(草略近)。『孺孤荼首之俯仰』,『仰事俯畜也』。」元材案:「」是「寡」字之。《管子.篇》「死事之寡,其何如」云云,本篇下文又有「以振孤寡」。孤寡即承「如孤」及「仰戟之寡」而言。「戟」二字又下文及《重乙篇》。惟下文及《乙篇》之「戟」皆作建立,此作「持戈之士」。「

    仰」即《孟子.篇》「良人者所仰望而身也」之仰。言依靠持戈之丈夫以食也。

    〔五〕元材案:「豪家」「封食邑」及下文「功臣世家富商蓄藏蓄之家」而言,故曰「此吾之豪」。非此等之外,又另有所豪家也。

    〔六〕何如璋云:「者,登也,升也。封言官。」元材案:「封」即「徙封」。如文帝徙城王王淮南故地,徙淮南王喜王故城。景帝徙衡山王王北,徙江王王衡山(均《.淮南.衡山.北王》),即其例。

    〔七〕元材案:「食邑」,指封邑中所食而言。如《史.高祖功臣侯年表》所列「平侯六百」、「信武侯五千三百」是。《殖》云:「封者食租,率二百,千之君二十。」但事上食邑收入不止於此。《.孝昭功臣表》言安世封凡三千六百四十。如以率二百之,三千六百四十不二百七十二八千耳。而《安世》云:「富平侯安世,在留,邑在魏郡,租入千。」可削之率,必有大於「二百」者矣。

    〔八〕元材案:居即《史.殖》「乃治居逐,而不於人」及《平》「居居邑」之居,《集解》徐曰:「居者,蓄之名也。有所,有所蓄,言其乘shè利也。」今人之言囤居奇矣。

    〔九〕元材案:「章」即障,亦有守,解已《乘篇》。此豪家如封食邑之,不各有所囤。政府其所囤之五菽粟,法加以障守,物之重皆在政府掌握之中矣。

    〔一0〕文虎云:「『』作『』,《文》作『』。」元材案:「蓄」即蓄。《後.章》:「所道上郡得。」注:「,也。,具也。言不有蓄。」

    〔一一〕元材案:《.玉藻》:「冠素」,注:「,生也。以冠,凶服也。素,熟也。,冠及卷下畔之也。冠素,冠卷身皆用,但以素之耳。」此指服言。《.高》「兵皆素」是也。

    〔一二〕元材案:「士室」即《管子.八篇》「毋游,里毋士舍」之士舍。尹注云:「士里尉。每里置舍,使尉居焉。」後世之公所矣。

    〔一三〕元材案:朝,朝,言招集。功臣世家一,又《重丁篇》,亦人通用。《史.自序》:「功臣世家大夫之不述,先人所言,罪莫大焉。」《平.集解》如淳曰:「世家,有秩家。」「城肥致」二,解已《事篇》。

    〔一四〕戴望云:「,高注《氏春秋》曰:『,也。』」元材案:「」即《.武》「武以故二千石立宣帝」之,古注曰:「曰。」不其,不干其事。不干其事,之平安可知。凡此皆死事者之功也。

    〔一五〕元材案:子大夫,人常用。《.武》元光元年,良曰:「此子大夫之所睹也。」《董仲舒》「子大夫」一凡八。《燕王旦》凡三。《方朔》亦有「子大夫修先王之,慕人之」。《.病篇》大夫亦云:「子大夫京之日久。」《武.注》服虔云:「子,男子之美也。」古云:「子者人之嘉。大夫,官也。志在,故之子大夫。」

    〔一六〕元材案:「勿敢左右」,解已《山篇》。

    〔一七〕尹桐云:「《文》:『券,契也。契之以刀判契其旁,故曰契券。』判契即判。,刻也。刻其旁也。《易林》:『符左契右,相合。』《列子.符》:『宋人有游于道,得人契者。而藏之,密其。』」元材案,古人立契,中分二,其分必有,以便合。「定其券契之」,言立合同。

    〔一八〕博云:「侈云翕。口大曰侈,口小曰。」元材案:《周.春官.典同》:「侈,。」注:「侈中央也。侈迫出去疾也。中央也。郁勃不出也。」此口大而中央小者之侈,口小而中央大者之。引申之即大或小之意。此侈二字《重乙篇》「皆按而不能挹焉」之挹,意相同,不得多,亦不得少也。「釜」解已《海王篇》。

    〔一九〕戴望云:「『通』乃『道』字。」佩云:「『通』作『近』。不推即不推而往,不召而。即近之者大至也。」元材案:「通」即《揆度篇》及本篇下文「五其本近通」之意。既可通,近不待言矣。此民者或釜或,不,不路途之近皆不推而自往也。下文「●之通」,「通」字亦不。戴、二氏皆失之。此言之豪,不封食邑而已,凡功臣世家富商大藏羡蓄之家不之。君者身服服,自下,分於各地士室之中,招集地之功臣世家及一切豪富行,令其所有之五菽粟,量以平政府,不得有以多少,及以少多等情弊。然後由政府之立合同,所收之五菽粟,就地封存。五菽粟既皆政府所占,自由流通於市者已少,困之民向石斗之,非以高不可,其之有或釜或之不同,而以迫切需要之故,不千里,不。如此,少,聚重。其坐至四十倍之多,亦只有政府之「高下在口吻」而已。所「章守之以物物重」者,此之也。

    〔二0〕戴望云:「『牧』朱本作『收』。」元材案:《重丁篇》云:「又收中之病孤老不能自食之萌皆得焉。」字即作「收」。又《.成》「吏民以收食民」,古注云:「收食民,收取而食之。」此言「收病」,民之而有病者由政府收而治之也。

    〔二一〕元材案:即洫,此作壑。老而子曰。有老而子之夫,又困而不能生者,防止其身奴,而收之,以免其流失所,致有死於壑之。「赴於」即《山篇》「入於壑」之意,《孟子》及《.篇》之言「死於壑」矣。

    〔二二〕元材案:「行」「雁行」,人常用。《.助》淮南王安云:「以逆事之行。」文曰:「行雁行。在前行,故曰也。」

    〔二三〕元材案:分如本分之分,有必然之意。此士之所以能死如,此他,乃行重之之必然果也。又案此法殊不。第一,豪富之家非「素」所能其心者。《史.平》「山被水,民多乏。於是天子遣使者郡以振民。不足,又募豪富人相假,尚不能相救。……而富商大之或累金,而不佐家之急,黎民重困。」又曰:「是豪富皆匿。」可豪富不可能因「素」之故,遂其所藏之,用空支票之平全部售出。第二,所「釜止,通不推」前者,大抵皆「困之民」。此所「四十倍」之,乃全「困之民」身上削而。之倍愈高,困之民所受削愈重,而豪富之匿者得利亦愈厚。是富者愈富,者愈,之得哉?

    桓公曰:「皮筋角之征甚重。重籍於民而市之皮筋角,非之也〔一〕。」

    管子曰:「以令高杠柴池〔二〕,使西不相睹,南北不相。」

    桓公曰:「。」

    行事期年,而皮筋角之征去分,民之籍去分〔三〕。

    桓公召管子而曰:「此何故也?」

    管子曰:「杠池平之,夫妻服簟〔四〕,至百里。今高杠柴池,西南北不相睹。天酸然雨〔五〕,十人之力不能上。〔

    六〕遇雨,十人之力不可得而恃。夫舍牛之力所因〔七〕。牛,而相死其所〔八〕者相望,皮筋角徒予人而莫之取〔九〕。牛之必坐而百倍。天下之,必其牛而若流〔一0〕。故高杠柴池,所以致天下之牛而民之籍也。《道若》云:『物之所生,不若其所聚。』」〔一一〕

    〔一〕元材案:,《雅.畜》:「也。」此指肋骨言。此言皮筋角,兵器所需。《史.殖》列通都大邑盈利最大之商品,三十八之多,而「筋角千斤」「皮革千石」,皆足「比千乘之家」。政府徵皮筋角於人民,其量甚多。人民政府之求,不得不以重向市收。是政府此,足以使市皮筋角之提高,使少之富商蓄得以牟其大利而已。著者此非之善,故特提出之。

    〔二〕戴望云:「柴●,古深字。作,因柴耳。」何如璋云:「高杠柴池,柴塞也。架渡水,高其而塞之也。」于省吾云:「按柴池即差池。柴亦作。《文.司相如上林》『池茈,旋乎後』,注引揖曰:『池,差也。』高杠柴池,言高杠差不平,故下接以『使西不相睹,南北不相』。又下云『杠池平之』,『池』字是羡文。後人不解『柴池』之,以『高杠』『柴池』文,故加『池』字耳。」云:「

    《子.天地篇》『且夫舍色以柴其』,培《子校》云:『柴通。』是也。《文.木部》:『,木也。』《

    通俗文》云:『木垣曰。』《淮南.道篇》『柴箕子之』,高注:『箕子亡之朝,居空,故柴之也。』亦以柴木垣而之也。此云柴池,以木垣其池。故下云『使西不相睹,南北不相』。若深其池,不得云西南北不相睹也。」元材案:戴是也。下文「杠池平之」,「杠」「池」承,明「高杠」「柴池」本文。杠高不平矣。深者之,池深地必洼下,亦不平。人高杠深池,皆可以使西南北不相睹。下文又云:「天酸然雨,十人之力不能上。遇雨,十人之力不可得而恃。」上二句承「高杠」言,下二句承「深池」言,仍是「杠」「池」承。「相睹」又《重丁篇》,即相。亦人常用,《.世篇》。天酸然雨,小雨也(下)。小雨路滑,故杠高十人之力不能上。遇雨,指大雨言。大雨池水必,洼下地中之道路必泥所阻,故池深十人之力不可得而恃。若如,以木垣其池,不使池水道路更加隔,何至十人之力亦不可恃?如于氏,不下文「杠池平」之「池」字衍文,即「遇雨」二句亦冗矣。

    〔三〕元材案:分,若干分也。行高杠柴池之令一年以後,而政府於皮筋角之征果能少若干分,人民之亦因之少若干分也。

    〔四〕洪楫云:「服。《考工.人注》。簟依宋本作,盛食之器。言夫妻而往者,不以百里。今本作簟,。」王引之云:「簟字不可通,字之。夫妻服者,言杠池平之,民夫妻服而行,不用牛,亦不假多人挽之也。《海王篇》『行服者』,服即服也。字亦作。《淮南.人》『粟而至』,今本字,《淮南》。《御.治道部》八引作『服』,是也。服之言也。任重之名也。《史.殖》:『卓氏略,夫妻推行。』服者或推或挽,前後各一人,故夫妻可以服也。下文云:『今高杠柴池,西南北不相睹。天酸然雨,十人之力不能上。』正推不能上高梁也。《子.外右篇》『子引上高梁而不能支』是也。杠池平之,夫妻二人即可以服而。及其高杠柴池也,天雨苟下,十人之力不能服而登,地高而重也。若作『服』,盛食之器甚,何至十人舁之而不能上乎?今人之二把手,前後各,一人手持挽於前,一人如之推於後。亦有夫推者,以挽於前,夫持推於後,此所夫服也。」元材案:以王是。佩「即字,服服而言」者失之。乃人常用之工具,已《海王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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