笔趣阁 > 其他小说 > 管子 > 第 38 章
    ,故以喻意。」是就字字的解方法,本原意,毫共通之。本「乘」一,乃指算而言,我在上面乘,已有。至於「乘」,量的算方法,或算行。於此,《山至篇》自己本有定,那就是:

    「乘者,方六里,田之美若干?之多寡若干?之若干?凡方六里,用若干?之重用若干?故乘者,布於,一地之,之乘。」

    是行量的算方法,以每方六里位。先查此位之土地肥瘠、物量及其市,然後根之以定位用以物所需要之量。由此推,全用以物所需要之量,亦地之大小成正比例。故曰「布於,一地之」。不所需要量,指物所需要的量而言,不包括全一切商品所需要的量在。梁超「《管子》重中需要量,乃指流通之必要量而言」,是不的。若如《集校》所,作乘和,就未免孔《

    疏》所「堪而」之所了!

    二、於「度」之解──「度」一,只一於《重甲篇》。原文云:「死而不葬者,予之度。」《集校》引了好家的解,而法都不一。安井衡:「度、渡同,之。者予而不收也。」何如璋:予之度,「殆以葬埋之也」。佩:「作『予之度』。即『州之』之,度量葬事。」于省吾:「度、宅古字通。此言死而不葬者,予之久之葬地。」一多于氏同。今案以上各都原意不合。古地人稀,民死者不患葬地,而患棺衾。信,他的母找葬地,竟要求「高敞地,令其旁可置家」(《史?淮侯列》),便是明。因此,代帝於死而不葬者,是五千、三千、二千不等(《.成》、《哀》)。因此,所度,一定也有。《.敞》:「子中郎、山郎,移度大司以用。」劭云:「,久也。一之度也。」古云:「言一所用及文之度而移大司,以官供之,更不取於郎也。」可「度」一,乃代政上用。是死而不葬者,即由政府以所「度」者予之,使其持向所在地官府支取官,作棺衾之用,就和今天的款是一的。

    三、於「狐白」的解──狐白一凡六於《重戊篇》。狐白本是我史上相最珍的一狐皮衣服。《.玉藻》、《晏子春秋》、《史.孟君》、《氏春秋.用篇》、《

    淮南.山》、《苑》、《.散不足篇》及《.匡衡》都有。古:「狐白狐腋下之皮,其毛白,集以裘,柔得,故也。」《重戊篇》原文又有「狐白之,六月而一」,中科院物研究所信,是因哺rǔ物,都有冬、夏毛之,秋季生冬毛,毛厚,於作皮衣。冬毛夏毛半年一。狐白以用冬毛。所狐白,似是取冬毛而非夏毛,故曰「六月而一」。《集校》些法和科解,倡「狐白乃西伯利境所之北狐」。:「古代中北部或北部原始森林西伯利森林接,故北狐在中北部曾有之。其後森林斫伐,失去系,故此狐已。」不知所的「中古代」,是指的什侯?如果古代中果有此狐,那,什在秦始皇八年(前二四六)即距今二千二百一十六年即已成的《氏春秋》,竟要言「天下粹白之狐,而有粹白之裘」呢?

    四、於「周」的解──周字在本凡十六,(《蓄》一、《山》二、《山至》一、《地》一、《揆度》一、《准》一、《重甲》一、《重乙》一、《重丁》五、《重戊》二)皆作周王朝或周地,各篇原文一便明。可是《集校》及所引用的各家注人各。在《蓄篇》,曰「周,周也。距周自心至周之距,算家所半者是也」(一多)。在《山篇》,曰「周,匝也」(佩)。在《重丁篇》曰「周指人四周之,其中可包含,下周字亦同此解」(

    《集校》)。在《重甲篇》又以「周同州,乃淳于之所都,故城在今山高密北」(尹桐)。以上各,都不能成立,分辨明之。

    甲、周周──案《蓄篇》此,在本凡四(本篇、《地》、《揆度》、《重乙》)。或作「距周」,或作「去周」,要皆指上文所述禺氏(或牛氏)、汝、赤野等地到周地的距而言。此《.力耕篇》所「美玉珊瑚出於山,珠犀象出於桂林,此距有里」句例全同。指首都所在地的安,此四「周」字,亦必指周首都或洛而言甚明。原文明明是西南北的禺氏、汝和赤野等地出,到周地,所周者乃是西南北之禺氏、汝和赤野,而周其心。氏地周周,此周之心究在何呢?

    乙、「周,匝也」──《山篇》原文明明是以「周岐山至於丘之西」和「周陵而」言。所周岐山、周陵就是周地的岐山和周地的陵。岐山在今西省岐山北。陵有四:一燕之陵,乃燕之邑,《子.秋水篇》成玄英疏。一之陵,在常山,《史.世家集解》,在今河北省元氏西。一秦之陵,即秦孝文王陵,在雍州年北二十五里,《史.不》正,在今西省潼北。一之陵,《.元》:永光四年(前四0)「以渭城陵亭部原上初陵」。渭城本秦咸,高帝元年更名新城,七年安,武帝元鼎三年(

    前一一四)更名渭城,故城在今西省咸。此文既云「周陵」,自是指周地之陵而言。但周以墓地陵之事,而此又人作品,故此陵即指初陵所在地之陵而言。解者不敢面本的地理,本不以春秋代之限,而是以代的境其背景一事,因而凡遇到此有牾的字面,是抹角,企避。但岐山和陵,那就只好又一步改「岐」「●」(山名,在今山省益都一),以陵「兼北海郡平、光地」(佩),以期自其了!

    丙、周人四周之──此所持理由是:「均以周周人,周隔,於文亦通。」案此一理由乃列分立而言。若在天下一以後,有如《史.殖列》所云:「,海一,梁山之禁,是以富商大周流天下,jiāo易之物,莫不通得其所yù。」在里,也可通商。此周字,也和其他周字一,是指的周地而言。周地包括安(西周)和洛(周)在。所「距周七千八百里」、「周岐山」、「周陵」之周,指安之周。此周字,可能指洛之周。洛之周,俗喜以商。《史.殖》云:「洛、,南梁、楚。」又云:「

    周人既,而史尤甚。以百,郡所不至。洛街居在、秦、楚、之中。」《.殖》也:「史既衰,至成、哀、王莽,雒叔、薛子仲,訾亦十千。」此,、秦、楚、、梁、及郡,不於周人活之。、周隔,不是不可能生易的。

    丁、「周同州」──本十五周字,既或指周王朝或指周地,此所「周下原」,亦指周地而言。之「下原」者,周有「周原」,《.大雅.篇》及《史。周本》。此言下原,或即周原之下的意思。在今山省高密的淳于首都之州,真是牛不相及。

    以上了一大堆,起,就是《集校》一有原文二五千九百九十八字的《管子.重》一部分上,就被各家用改、加、、移的法了共三千三百七十六字之多,也就是占原文百分之十二有奇。同把一些特有,不地件,一律用老一套方法,就字字地加以。整理古籍的方法,是值得商榷的。至中提出的有原作者的所基本思想,如「管子中以本位,尚未充分立,有於之」(《山至篇》「彼重而」下);「水豫」是「作者察知北人水之不,必之豫,故此寓言,武帝而之耳」(《重甲篇》「桓公曰,天下之莫於越」)。以及既承《重》篇是「文景同一派之文」(《集校.引用校目提要》四十二),而在「高田十石」,又安井衡「十石、五石、三石,十所收」,佩「李悝治田百,收一石半,今曰高田十石,恐此理」,而「意者地量不高,即高田亦收一石,其十一之十石耶?」硬要把武帝即已到十石的生水平(《史.河渠》及《.洫志》)拿和百年前李悝代的水平相比(《山篇》「高田十石」)等等。些提法,或到中古代史及理的,或到研究史的方法,都得分作,,就不一一先了!

    管子重篇新

    管子重〔一〕一──巨()乘〔二〕

    〔一〕元材案:重一,最早於《.周》。《周》云:「周景王,患,更大。穆公曰:不可。古者天降戾,於是乎量,重以救民。民患,之作重以行之,於是有母子而行,民皆得焉。若不堪重,多作而行之,亦不重,於是有子母而行,大小利之。今王而行重,民失其,能毋乎?……王弗,卒大。」但全文之意,不大之分量重,小之分量。其所之重,乃具之重,本所重之抽象意者不同。史上始用重一本有似之意者,只有一人。文帝除令文云:「於上。上以御重。以之,重以散之,物必平。」此所重,已不是大小之重,而大物(包括在)多寡之重。但尚未重一管仲互相系。至司作《史》,始有管仲通重之。《史.太公世家》云:「桓公既得管仲,重之利。」《管晏列》云:「管仲既任政相,……重,慎衡。」又《殖》云:「桓公用管仲之,通重之,徼山海之利以朝侯。」但於何重及重之容如何,司氏未作出任何解。《史》注者多持「重,也」之,然是重之中的重要工具,而之本身不等於重。根本各篇之合分析,重一,含有二。第一,言之,重一之容至泛,不限於物之多寡。《揆度》及《重戊》篇所列古代帝王在所「以重天下」之前提下所取之各具措施,有「造六?」,「

    作九九之」,「五」,「燧生火」,「童山竭」,「曾」,「封土社,置木」,「北用禺氏之玉,南江之珠」,「疏三江,五湖」,「立皂牢,服牛」,「循六?,合」等等,不於所重之的。有重之含竟展至於人事方面,如《揆度篇》所引「重之法」,即其明。《史.索》「《管子》有《理人重之法》七篇」,今已不存。《揆度》所引,或即出於此,今已由判知之矣!第二,言之,所重之者,乃指物政策而言。本各篇所重之,涉及泛,但在此等泛之容中,更重於物政策。於此,本作者之社象中,出不少物有之律。其最根本之一,即《蓄篇》所:「夫物多,寡。散,聚重。人君知其然,故之不足而御其物。」此是本各篇中穿一切政政策之基本律。是然「其有不足而知」(《史.殖》)之理展而。然明「物多,寡」之自然象而加以付,本又一步推演出「聚重,散」之人律,作施「以御重」的依。所「聚重,散」,《揆度篇》又之「臧(藏)重,」。臧即聚,即散。一切物之格,是由物量量之比例所定,但上影物格者,不是全所有之物量量,而只是出於市中之物量量。至於藏不用之保存不售之物,於一切物格不生影。因此,行重之,便不必全所有之物量量,予以真正之增加或少,而只以「聚」「散」之手段行「」「散重」,使流通於市之量或待售於市之物量,依照客之需要而增加之或少之,即可以到「以重shè,以泄平」的目的,既可以得「君必有什倍之利」,又可以起「之●可得而平」之平抑物的作用。本各篇所提出之、外、平、、列分立、天下一等等重原,不由此基本律演而出。在各篇再之,此不先。

    〔二〕巨乘,本「巨」作「臣」,元本、朱本作「匡」。何如璋云:「『巨』字,後人乃改『臣』。按『臣』亦解。是『』之。本文有『乘之求』句可。」元材案:「乘」三字本文凡四,《乘篇》亦六,知其著者所常用之。何是也。「」即《.刺篇》「郭偃、孔建策利」及《重篇》「大夫君以心策用」之策,乃、之意。「乘」,《.投》:「者立,一二,三既立,多。」注:「,也。之者,若云技如此,任乘也。」《佩文府》引此注,末有「乘又去」四字。乘去算。意任算之事,非如孔疏所云「堪而」也。可算用之。《.律志》:「其算法,用竹一分,六寸,二百七十一枚而成六觚一握。」此,既一切算之所通用,苟能用之者,心中有,一失。故《.富篇》大夫云:「奉一二策之,浸以致富成。故分土若一,者能守之。分若一,智者能之。夫白圭之居,子之三致千金,必之民哉?之六寸,之息耗,取之之耳。」然乘者,即「之六寸」之意。《史.殖》及《.重篇》之言「策」,《.殖》之言「算」,《》第五十五回之言「算」矣。又案本名,共有三形式。第一,以三字者,如本篇及《乘》、《乘》、《(山)海王》、《山》、《山》、《山至》等七篇是。第二,以二字者,如《事》、《蓄》、《地》、《揆度》、《准》等五篇是。第三,以干支者,如《重甲》以下七篇是。

    提要:全文共分三大段。「桓公管子曰」起至「之」第一段,政令失宜,以致「地亡」及「藉而止」之害。「桓公曰善哉」起至「高下之不得不然之理也」第二段,乘之最目的,在於在「不民」的基上,用「高下之」,使民女工所有生品皆入於封建家掌握之中。「桓公曰何乘之」起至「此有虞之乘也」第三段,如何使「

    力於上,功於府」之具行方法。又分三步:(一)春以放。(二)秋收後,跌落,以准收回,藏於州里中。(三)既政府所掌握,聚重,重而物,然後又以准,向民收器械物。全文用桓、管答,一呵成,本中首尾最完整之文字。

    桓公管子〔一〕曰:「乘〔二〕。」

    管子曰:「在令〔三〕。」

    桓公曰:「何在令?」

    管子曰:「一之量壤百也〔四〕,春事〔五〕二十五日之。」

    桓公曰:「何春事二十五日之?」

    管子曰:「日至〔六〕六十日而,七十日而〔七〕。而●稷〔八〕,百日不●稷,故春事二十五日之耳〔九〕也。今君立扶〔一0〕,五衢〔一一〕之皆作〔一二〕。君〔

    一三〕春而不止,民失其二十五日,五衢之阻之地也〔一四〕。起一人之繇〔一五〕,百不〔一六〕。起十人之繇,千不。起百人之繇,不。起千人之繇,十不。春已失二十五日,而尚有〔一七〕起夏作,是春失其地,夏失其苗〔一八〕,秋起繇而止,此之地亡〔一九〕。失於〔二0〕,君之衡〔二一〕籍而止〔二二〕。民食十伍之,君已籍九矣〔二三〕。有衡求焉〔二四〕。此

    笔趣阁读书免费小说阅读_www.biqugedu.com